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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原] 珍惜知识产品 遏制山寨侵权 | 2018-8-30 23:36:00

[] 珍惜知识产品 遏制山寨侵权

陈迅工[20180824]

人民日报最近一篇文字《对互联网“山寨”侵权要社会共治》(20180822),锋芒所指,直底心坎。联系到自己因论文成果被窃取被侵权的弱者遭遇,以及为讨回正义公道于道德法庭所作的抗争,感慨良多。

人民日报文章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出现了网络“山寨”侵权现象,从销售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到销售盗版的软件、书籍、音像制品,再到对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文字图片、美术作品、卡通图像、游戏软件的侵权性使用,可谓不一而足。互联网应成为知识的创新地、文化的共享地和文明的传播地,而绝不能给“山寨”侵权产品提供便利。

文章在分析了互联网山寨侵权现象产生的三方面原因后指出,我们应建立起包括权利人、网络平台商、社会公众和相关执法部门等在内,社会共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平台商打击“山寨”侵权的自治能力,一方面要加强“山寨”侵权知识产权的行政查处和司法保护力度。多管齐下,才能构筑起一道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绿色屏障,使“山寨”侵权现象得到遏制。

与此相关,敝人就“抄袭文章触犯法律吗?”“论文成果被窃取是否被侵权?”向有关方面发出咨询,得到以下答复:抄袭文章可能触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剽窃他人作品的所属的是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抄袭,系指窃取他人作品当作自己的行为。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两种形式,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构成【民事侵权】四个要件,即:实施抄袭的行为,因而导致著作权人的名义和间接利益的损害,抄袭者主观是有过错的,所以抄袭构成了侵权,抄袭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需要赔礼道歉,为著作权人恢复名誉等。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我新浪微博里,《涉嫌窃取成果 状告上海法和》(续)两篇文字反复申明:上海法和信息公司赢了网所刊载的,题为《工程压力概念的标准( 2017最新) 》的文字,全文照搬原作者陈迅工的《工程压力概念的标准化思索》而没作任何说明,已经构成剽窃行为的侵权事实。

同时标明:署名陈迅工原创的《工程压力概念的标准化思索》2007-8-15 发布于安全文化网 http://bbs.anquan.com.cn/blog-78472-7812.html

2010-7-11发布于易安网(http://www.esafety.cn/blog/wll/50600/archives/2010/100477.html

两篇文字一再强调,上海法和信息公司赢了网使用的该文,没有注明是引用,也没有和原作者沟通,在没有取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已构成剽窃行为的侵权事实。有鉴于此,作为原作者,一位73岁长者,向窃取劳动果实的不道德行为表示义愤的同时,要求该公司尽快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取得原作者谅解。否则,原作者将在使用道德舆论武器的同时,进一步寻求法律手段。

然而,至今尚未见到上海法和信息公司赢了网的任何有效的行动和信息,不知他们对弱者有恃无恐,对公德毫无顾忌,横行到几时?

附注

1《涉嫌窃取成果 状告上海法和》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2ed0940102y0v6.html

2《涉嫌窃取成果 状告上海法和》(续)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2ed0940102y1bu.html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By: 陈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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