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公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监管的具体职责和各建设主体的安全责任。
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重点完善了哪些内容?
办法》共分8章,53条。主要呈现出“三个明确,两个突破,一个促进”特点。
“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作为主管部门在电力行业施工安全方面具有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三是明确了各参建单位忽视施工安全管理可能承担的后果和违法违规的处罚条款。
“两个突破”是在监管措施及处罚力度方面均有突破。
“一个促进”是积极促进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加强工程现场施工安全水平。
《办法》强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科学管理,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促进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办法》是为了促进工程建设各主体单位在内部管理上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达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根本目的。
2、在监管措施方面,《办法》有哪些规定和突破?
《办法》进一步明晰了监管措施、“停工权”使用、启用“约谈机制”、建设安全信用体系等内容。监管措施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手段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包括组成的专家组,在进行施工安全检查时,有权力调取相关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资料,并进行查阅。通过查阅这些相关资料,一是可以查出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提出相关建议;二是可以通过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反映出企业是否有效实施安全管理;三是通过这些资料,确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必要时给予纠正和作为实施处罚依据。
(二)赋予了监管人员现场停工的权力明确了监管人员有停工的权力。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施工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要挂牌督办,责令及时整改,二是在分析评估隐患本身存在危害的同时,还要分析在整改过程中,是否会出现其他危害因素,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作出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理,或要求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撤出,从而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三)建立了约谈、诫勉机制启用“约谈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办法》规定,采取的措施中,可以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
(四)施工安全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体系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公开不良信息,是对监管措施的完善和深化。《办法》明确,要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