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事件是考验一个国家法治是否健全的试金石。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对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即使在紧急状态、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基本的法治秩序仍然继续有效,政府仍然需要尊重公民最基本的自由,保障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依然受到严格限制。政府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对部分或全体公民特定的自由与权利予以强制性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措施本身应当是事先由法律许可的,符合比例原则和强制最小化原则,并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来执行。此时,任何人、任何机构也不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应急不是无视法律的借口。
这是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制度基础。不管是在正常状态下,还是在发生突发性事件甚至在紧急状态下,政府的义务都是连贯的,即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政府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性措施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突发性事件的一般理论原则:
妥当性原则,探讨手段与目的间的关联性,即任何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试图达到的目的时,方是合法的。
必要性原则,探讨手段与手段间的选择问题。在众多手段均能达到目的时,只有那种对公民权利侵犯最小和最少的手段,方是合法的,即所谓的“不可用大炮打麻雀”。
均衡性原则,探讨所要保护的利益与所要侵害的利益的比例问题,又被称为狭义的比例原则。当一个手段试图保护公共利益时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严重过度,二者间比例严重失去均衡时,该手段失去合法性,即所谓的“不可杀鸡取卵”。
突发性事件的一般操作原则:
1、了解情况、把握分寸的原则。不要急于判定是非,而只要把矛盾暂时平息,再在进一步了解了详情后,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和方法。
2、冷静沉着的原则。
3、诚恳亲切尊重的原则。
4、教育大多数的原则。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