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洛阳市供电局发《工矿企业电气安全工作规程》342条)
1 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保证电工岗位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落实各级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保证电力系统和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洛阳市供电局发《工矿企业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程。2 适用范围2.1 本规程规定了保证电气安全工作的一般要求、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有关设备上工作的专门要求。2.2 本标准适用于电气运行、检维修、安装调试等电气工作及靠近配电装置的非电气工作中的安全规定。3 总则3.1 凡从事电气运行、维修、安装、调试等电气工作人员及靠近电气装置工作的非电气工作均应严格遵守本规程。3.2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国家特种操作证上岗,必须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全部或有关内容,并需经考试合格。因故间断电气工作三个月者,必须重新熟悉本规程并经考核合格,方能恢复工作。3.3 电气工作人员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3.4 从事电气工作人员应无妨碍本工作的疾病,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并学会触电急救法及电气火灾的扑救方法。 3.5 新职工和培训、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在师傅的带领下进入指定生产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3.6 外单位来厂参加工作或技术指导、服务的电气人员,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电气设备和有关安全措施。3.7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3.8 不准执行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时,应对发令人指出命令错误的地方及不能执行的理由,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报告发令人的领导人。因违反本规程出事故而受处分的人员,必须重新学习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3.8 凡电气设备未验明无电,未采取安全措施,一律当作有电,不得触及。靠近有关电气传动设备,应注意人身安全。3.9 电工上班必须配带好自己的工具,随身携带完好的低压测电笔。3.10 当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如不能断电灭火,应根据电压等级选用干粉、1211等不导电物质的灭火机,禁止使用水、泡沫等导电物质灭火机。3.11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者。3.12 任何人员和任何工作都严禁约时停送电。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