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
第三条 工伤报告、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报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或个人立即报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所在单位负责救治事宜;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事宜;人力资源部负责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工伤认定
职工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诊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报安全环保部审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安全环保部负责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一般需附带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工伤事故报告或工伤事故登记表;
3、医疗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属于下列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2)属于上下班机动车事故的,应提交职工当日的考勤记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属于抢险救灾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应提交县以上机关的结论性有效证明;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复发的诊断证明;
(6)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残废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或伤残稳定后,本人申请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职工发生工伤,如所在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未在规定时限(30日)内通过公司安全环保部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公司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申请时效(1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不再受理,不予进行工伤认定。
第四条 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按洛阳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公司职工违纪处罚规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2-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