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说:智慧,不是知识、不是经验、不是思辩,而是超越自我中心的态度。
上海市二中院对“11.15”火灾事故26名责任人作出的一审判决中,两名电焊工人颇受外界关注。最终,一名电焊工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一名被免予刑事处罚。就此结果,辩律师表示他们两人应该感谢法院。据报道在此前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一名电焊工曾经拥有从业资格证,但证件在事发时已经过期,另一名电焊工则从未接受过正规的电焊操作安全培训,所以判决结果不一样。两人当庭均未对此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所作出的决定。但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使用。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由于免予起诉的取消,对于其适用的对象,则扩充到不起诉中来。
据说:由于消防部门对这起火灾事故的鉴定报告中,并不包含节能保温材料质量的鉴定结果。作为节能保温材料的聚氨酯保温材料质量上是否合格,是不是纳入本案中讨论,以及在量刑中是否予以考虑,控辩双方存在争议。上海大律师在法庭上指出:“电焊工虽然无证,但是没有违反其他操作规程,他没有使用接火盆是因为没人告知下方有易燃易爆的节能保温材料,即便有证的人也一样这样操作”。
不知而不怪,这是常理,也是法律依据,也是一个民族提高其素质的有效警示途径。知耻而后进,不知而好学。试问这两位名电焊工知道其火灾隐患又如何,他们到那里学到“防患于未然”,谁给他们发的证,谁培训的他们,难道培训的时间能忘掉火灾的“危害”吗?无须讳言,我们的培训就是一种形式,管理制度是重点。他们应感谢的是这些有理智的好心人。
用律师的话说:他们是属于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不能把所有严重的危害后果就判在他们的身上。再加上他们两人有自首的情节。
书记谈到这次火灾时曾表示:“电焊工当然有他的责任。但是他也没有执照,他也不懂,你说他有多少责任?我不知道最后法院怎么判,我个人看,主要责任不在他。”
其中有一位民工刚刚到上海来打工二十几天,就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故,社会大众对他们总体上还是比较宽容的。话虽然这样说:对两位电焊民工判的非常轻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我们对弱势群体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但是,裁决更应该是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只有这两者的统一,社会方能进步。
处罚方式有多种多样,重新学习,面壁思过,拘留,经济处罚等等,那种形式更能体现攻心作用,教育更多的人,才是社会进步的主体,更现法律的“成熟”。
净化人心,少欲知足,净化社会,关怀他人。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