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自2006年3月1日执行以来,国家级、省市各种所谓的安全培训中心呼之而出,企业也分“三教九流”,按照级别办证,培训中心“发了”,企业负担“重了”。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一天半的时间“够了”,这个“够了”,国家规定的培训时间“够了”,也非常科学。按照一个合格“老师”的培训水平,完全能把一年来的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安全发展方向,企业存在的问题点汇成“安全知识”,融化成安全能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恰恰相反,会发“牢骚”的老师是“好老师”,大部分的老师都是“照本宣科”和“老生常谈”,走形式,走过场。这是培训制度的“悲哀”,也是权利转移而变味的“附属品”。培训必须是“一对一”的培训,同行与同行的“交流”培训,专业与专业之间的“培训”,国家安全管理机构不仅仅“监督”培训资质,还应介绍、推荐先进企业的安全管理经验,优秀的安全讲师。否则,安全培训已“走样”,安全生产也不可避免的“走样”,现在已经“走样”了。但是,事故确实没有“走样”。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管理人员更应该培训,一步一个脚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培训方法的创新,学员不仅带着问题听、看和动脑思考,而且动手参与操作,动口参与小组讨论等,从而能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沟通、交流、互动和资源共享。起到培训的作用,培训的效果。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om.cn/blog 200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