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最流行的歌《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其中有一段歌词是: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除非你真的能给予我快乐。由徐景龙等31位在皖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已被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一号议案”。我看到这篇报道后,真是好快乐!这是一个久违的“信号”。
我倍感欣慰的是他们这些坐在高位的人大代表,能发现《安全生产法》的部分条款已经暴露出诸多缺陷,如内容滞后、可操作性不强、主体对象概念不清、法律保障缺乏等,已经影响到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监督水平的提高。比我们这些专业安全员还专业,还认真,他们提出了七大修改方案,命中要害,我代表全国的安全员――谢谢他们!
他们提出的七大修改方案中,一是明确安监部门消防隐患查处权。消防隐患不仅仅是公安局、消防支队的事情,安监部门完全可以从安全工程学的角度查处;二是明确事故处理机关,避免当某一行业发生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这个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到不是很严重,严重的是“狼狈为奸”;三是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定性、定量应准确。目前情况是,对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对经济处罚额度没有细化不利于科学、合理地处理事故。另一方面,各级主抓安全生产的领导成为“高危职业”,就是处理事情“眉毛胡子一把抓”。四是.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应并行不悖。目前情况是,当主要负责人符合刑事处罚时,就没有规定同时给以经济处罚,有违立法宗旨,对事故处理非常不利。非常有道理,换句话说,有些县级领导一年的“雪花银”和某些企业老总拿一年年薪,等于一个囚犯做10年牢的价值;五是应明确“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主体和手段。对企业而言,停产停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但是真正让企业停产停业并不简单,因为《安全生产法》没有授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强制企业停产停业的权力和手段。只有法院有,法院在安全生产反而不作为;六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实行备案制。凡是不备案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未培训而造成当事人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我最感到欣慰的一条,安全生产教育为先,没有教育对于这个企业来说等于没有“灵魂”,说白了,就是有文化没有素质,没有教养,这个教育备案不仅仅是企业职工,主管安全的领导、专职安全员,备案的时间,教育内容;七是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现在的赔偿金额真是工友们说的那样,不如“一条狗”,我建议赔偿金额要划分,生产性事故赔偿、患病赔偿、见义勇为赔偿等,叫企业“心服口服”。
这三十一位代表谢谢您们!……………..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om.cn/blog 2009-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