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期《劳动保护》杂志“热线咨询”都有关于咨询工伤的“疑难杂症”,《劳动保护》杂志已成为以法律为准绳的律师事务所。职工往往拿着这本杂志来“声讨”我,这里有一个“地区差”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与地方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有相互矛盾的衔接上的“瑕疵”,这必然产生矛盾。
《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三年多了,矛盾已经堆积的差不多了,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就这一条目前争议最多,按理说,按条款解释,市、地区工伤保险处与其医院鉴定有合同,相信条款说的很明白,国家和省市医疗标准都编成了书,合同医院也可以说医生人手一册。这些医药明细,治疗手段完全可以治疗各种严重的外伤,能“救死扶伤”。目前“三方”都有难言之隐,工伤职工和企业稍不留心大量的医疗费用不能按“规定”报销,工伤保险处说有超标准用药;找医院,医院说不用这种药治不了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倒霉的是最没有权利的受伤者,在肉体受到伤害的同时,心灵再次受到伤害。我认为归根到底,就是“信誉”危机,“三方”谁也不相信谁。根据相关法律,责任单位具有举证权利,合同医院不遵守合同,来年可以取消合同,违约要加倍处罚,政府部门不按章办事,医生不遵守职业道德,跟伤者有什么关系呢?伤者占“小便宜”他总归是一个“伤者”,不伤大雅,管理混乱,就有浑水摸鱼者。
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化解经营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它是强制性基金,应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能成为“权利”的温床。
国外法院有“陪审团”制度,(目前国内也在实施和摸索中)目的就是杜绝“一言堂”和“官僚主义”,避免相关条款的言语措辞标准理解差距,“陪审团”也是“三教九流”什么人都能参加的,也要具备一定文化底蕴,懂得法律、安全条例条款的人参加,有威望和德高望重的人参加的,人民的眼光应该是雪亮的。
条例解释多次强调,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为了应对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防范基金风险,《条例》规定建立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基金储备金是企业和职工的血汗钱,条款的解释权应归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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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