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企业“责、权、利”的统一,是人性公平的基础,也是管理平衡的职能。
大家都能达成共识,企业领导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态度、投入程度、企业地位等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企业领导的安全认识有密切的关系。要端正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决策素质,必须从政府、企业管理的最高层确立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目前,对事故处理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过程中,存在一边倒的现象,处理相关领导和管理责任人时,属于拍“脑袋瓜”,领导“说了算”,没有标准,没有原则,这些都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惹的祸”,没有申诉的程序、理由和相关标准。
“干部过硬不过硬,安全生产做鉴定;干部称职不称职,安全生产作标尺.干部安全管理水平高不高,一看老总的钱包,二看书记的讲话稿”目前,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大锅饭”里面的“大烩菜”,分不清主次,分不清责任大小,事故跟谁都有关,又无关;最后,“冤大头”都落实到政府、企业主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头上,成了谁抓安全谁倒霉的局面。为什么冤呢?只有责任、义务,没有利益。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标准不统一,不科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国家标准下发到政府部门、企业单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2008-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