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问题的探讨
我院是一个地质勘探单位,主要为国家煤炭资源勘查和煤矿矿山企业服务,具备全国固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和测绘甲级资质,气体矿产乙级、钻探施工丙级资质。 1998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6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并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正本许可范围为:非煤矿产资源开采;副本为:非煤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
从2008年开始,我院因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不包括煤炭资源勘查的问题,不仅在省外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多次受阻,而且在省内也多次被业主拒绝参加投标。从2010年7月至今因同样的原因,施工所在地的公安部门也不能正常或拒绝办理民爆物品使用手续,如山西省沁水煤田翼城县隆化北煤炭详查二维地震勘探项目(山西省价款项目)办理民爆物品使用手续长达5个月,严重延误了工期,造成项目亏损50余万元;山西省煤矿首采区三维地震勘探项目在前期工作全部准备完成后,因办理民爆物品使用手续受阻,迫使项目下马,造成该项目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最近,为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归类、定性问题,我们从网上查阅了山西、内蒙等地《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根据晋安监管一字(2009)257号文件《关于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下一步我省对地质勘探作业区域不再实行安全许可。
根据内安监管一字(2011)23号文件《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钻探坑探(以下简称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二是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鉴于以上文件的规定,我院就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问题建议如下:
一、主要从事煤炭资源地震勘探和钻探的地质勘探单位还是否需要延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最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将定性为采用钻探、坑探工程,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像我院以煤炭资源勘查为主业,每年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几乎为零的单位,延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会失去实际意义。另外,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金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又不适用于我院从事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如果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我院就无法参与市场竞标,驻地公安局就不会给我们办理《民爆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我院的地震勘探将会面临一无项目,二不能正常开工,单位的生存将会陷入破产困境。
二、对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准确定性是当前地质勘探单位生存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地质勘探单位,我院每年的经营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对外承揽业务,参与市场竞标,承担矿山企业的地震勘探、电法勘探、地质钻探等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如果我院不能取得与项目相符的勘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那么我院就不具备参与项目竞标的资格,也就是说,进入地质勘查市场不仅需要有“固体、气体、液体”地质勘查资质的许可,还需要有包括煤炭、煤层气、水文地质勘探、地球物理勘查在内的安全许可,所以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准确定性是当前地质勘探单位生存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三、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的建议
地质勘探单位不属于煤矿企业,更不属于非煤矿山企业,它是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矿山建设设计、生产提供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的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国务院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责划分,国家把地质勘探单位归属于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类,其安全生产管理由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在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定性方面,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最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取消了地质测绘、地质勘查作业区域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许可,这对地质勘探单位简化办事手续,减轻单位负担,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国家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不能仅限于从事金属非金属钻(坑)探。根据国家颁布的《煤、泥炭固体勘查规范》(DZ/T0215—2002217),煤炭资源勘查同时也需要钻探或坑探等手段。所以我们建议对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方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统一规范、科学,应在全国统一定性为地质钻(坑)探,并在许可证副本上加以说明“此证不影响单位参与其他项目的市场竞标和办理民爆物品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