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责建制,迈好依法治安的第一步
网评员:吴杨云
新安法颁布将近三个月了,与正式实施的时间不足一个月了。在这短短的时间内,不论是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各类企业,都做好贯彻实施新安法的准备工作了吗?
通观全文要求,反观现实生活,笔者认为,明责建制,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仍是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的核心,是我们迈好依法治安的第一步。
凡事都得有人去做,被任职者必有职责。职位上必须承担的是工作范围、工作任务以及完成这些工作任务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就叫职责。
试问我们每个人是否清楚自己岗位上的职责,我们每天是否完成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吗?我们能否承担起因工作失职带来的责任吗?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既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度中心,更是安全生产管理规律的核心要求。依法治安体现的是人民对安全生产需求的意志,它要求我们人人负责,共同治安,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并不是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而是责任制度的建立,一是没有经过法定的工作程序,使岗位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二是有了责任制度缺乏日常的考核;三是执行制度不严,遇到需要承担的责任,都会找借口推脱责任。构建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是我们迈好依法治安的第一步。
首先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企业的管理模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手册,使职工在思想上明确每个机构和岗位上的法定安全职责。
二是任职必须履行民主程序。企业负责人不论任何人职务,都应坚持民主管理的程序,对被任命人的文化程度、工作简历、技术职称、以往表现和工作业绩以及岗位职责要求公布于众,充分征求职工的意见,让职工明确被任职者能否担负起工作岗位责任,做到人尽其用,人尽其才,科学用人。
三是任职必须明责。要求被任命人认真阅读其岗位职责,充分征求其意见,使被任命者对其职责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有一个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明确自己因履责不到位应承担的后果。
四是明责必须问责。制定职责的目的是让大家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尽职尽责。但是如果不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每个岗位人员的履责进行检查、评比,久而久之,岗位职责、岗位责任就会在人们心目中淡化。尤其是对履责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负责人不去组织有关部门去问责,不去责罚,不进行诫勉谈话,就会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大锅饭,平均主义,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隐患。
法制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安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们实现依法治安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法治依据。如何将依法治安的思想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需要我们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明责、知责、履责和问责,为推动依法治安迈好第一步。
二〇一四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