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4日11时30分左右,巩义市永安路五发助剂厂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从事故现场看,有过火和爆炸痕迹。
相比之下,这是一个不大的事故,但事故性质和事故原因扑朔迷离,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耐人寻味。整个事故彰显合理避责的重要性。
这是一家生产氯化石蜡的民营化工企业,2003年投入生产,年产氯化石蜡3000吨。9.15日,发生一次没有人员伤亡的爆炸事故,安全监管部门派人到现场检查,要求该企业停产整顿,改善安全设施。到12.24事故发生,该厂一直处于停产并断电的状态。期间,安全监管部门带领专家进行检查,指出若干隐患,要求整改。
12.21日,企业报告整改完毕。然而,12月24日,还是在整改过程中,该厂对产品原料石蜡油储罐进行改造,违规进行焊割,导致这个储罐爆炸起火,飞出10多米外,现场在罐上操作的人员也飞出30米开外当场死亡。
事故以后,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当时参与现场检查的3名安监人员提起起诉,原因是他们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所以企业整改过程中的违规作业他们就应该承担责任。
下边我们来分析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及其监察人员以及企业可以采取的对策。
一、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以后,安全监管和消防部门为先着火还是还是爆炸的事情纠缠不清。对于消防部门,如果属于爆炸引起,就不是消防事故,就没有他们的责任,所以当时省市县三级的消防部门为此全力以赴。而巩义市安全监管部门也拼命将其说成火灾引起,以为这样是火灾事故,就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其实这种思想不对。爆炸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消防事故;
但火灾属于消防事故,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类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凡是在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所以,对于安监部门或者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与消防部门争论这个没有意义。事实上,安监部门作为弱势部门,也没有争过消防部门。所以最后还是定性生产安全事故。
笔者在事故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事故的罐区有四个石蜡油的罐子,事故原点的那个罐是见火的瞬间爆炸,并飞出十几米开外,同样,其它三个罐烧了两个小时也没有爆炸。据说里边都是同样的石蜡油。后来委托他们进行比对化验,发现四个罐子确实都是石蜡油,但其它三个罐石蜡油闪点正常,在230℃以上,而爆炸那个罐里的石蜡油的闪点只有18℃,接近于汽油的闪点。所以事故的性质可以归结为质量安全事故,是由于企业原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事故。相应的,应该由质监局负责。遗憾的是,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弄懂这个意思,纠缠于消防部门的火灾还是爆炸,把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质监部门给忘记了,从根本上把责任揽到了自己身上。
二、事故责任
1.检查与整改要求的责任
客观说这件事安监人员还是做得很好的,及时去检查,发现问题开具监察指令要求整改。比起不去检查,比起没有检查出来问题,比起检查出来问题没有要求整改,有功无过。至于企业整改过程中是否违规作业,完全是企业的事,和安监部门无关。比如这个事故企业主要是使用了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焊割作业。对此安监部门不可能24小时看着他们,也不可能对具体操作提出要求。所以这就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问题,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有明文规定哪些是企业责任,哪些是政府责任,并存档备查。如果明确,在这个问题上就不会找安监部门的事了。
2.违规操作?规在哪里?平心而论,石蜡油不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企业没有按照易燃易爆物品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也没有错。
三、结论
1.该事故如果在第一时间引导定性为质量安全事故,就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安监部门和企业都可以避责。
2.即使作为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中如果强调企业工人作业过程中没有违规,或根本就没有相应规程,企业可以部分避责,安监部门可以大部分避责。
3.即使作为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中如果发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明确的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容要求,以及明确的责任划分,比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上有明确规定企业内部作业规程的执行、用人制度的执行等,安监部门也可以大部分避责。
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合理避责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事故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