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海洋石油建设项目(注:该类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要指导市(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相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尚未划转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为规范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抓紧制定出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为确保职责划转交接期间工作的平稳延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时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确定的原则执行。目前专家组的组成原则上仍从卫生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单中按比例抽取,并适当吸纳安全工程与技术类专家、行业专家参与审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充分考虑专家的工作背景、专业结构、实践经验、行业特点等,保证职业卫生专家技术审查的科学、客观、公正。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组织技术审查时,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派员参加技术审查,并对专家组组成及审查过程进行监督。专家技术审查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所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和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报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就预评价报告内容、结论以及技术审查过程、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连同其他应该提交的申报材料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所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复(备案)的决定。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检查,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中央企业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审查范围的,应当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统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受理电话:010-64463620)。建设单位注册地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