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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B09
备案号: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chemical manufactory
(送审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8 年7 月 1 日)
2008-11-19 发布 2009-01-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5.1条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
术委员会(TC 288/SC 3)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利民、梅建、路念明、常虹、张军、郭凤琴、张晓钢、张建敏。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
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
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
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
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
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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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
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
××××-××××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
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
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
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 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
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
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
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
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
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
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
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
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
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
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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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
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
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
《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
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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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
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
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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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表A1 动火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分厂): 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止
动火人: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分析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年 月 日 时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分析人
危害识别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动火审批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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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AQ 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lifting in chemical manufactory
(送审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8 年8 月5 日)
2008-11-19 发布 2009-01-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AQ 3021—2008
2
前 言
本标准第5 章、第6 章、第7 章、第8 章和第9 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附录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
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 288/SC 3)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化工集团公
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春玲、王晓兵、樊晶光、张金晓、梅建、嵇建军、周玮、张君玺、
张润泉。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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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
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
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lift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
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crane lift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
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
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
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
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
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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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
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
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
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
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
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
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
合GB 2811 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
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
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
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
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
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
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
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
起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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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
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
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
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
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
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
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
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作
业证》见附录A。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
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 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
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
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
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
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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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吊装安全作业证
A.1 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证》,见表A1。
A.2 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A.3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
权拒绝作业。
A.4 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
内画“√”,见表A2。
A.5 《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
理部门,保存一年。
表A1 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安全监护人 吊装指挥(负责人)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日 时 分
吊装内容
起吊重物质量(t)
危害辨识:
安全措施(执行背面):
项目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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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表A2 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的安全措施
序号 安 全 措 施 打√
1 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
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需编制吊装作
业方案,并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
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 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 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5 应事先与分厂(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6 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7 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8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9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
靠
10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11 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12 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3
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
挥人员批准
14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
15 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
16 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
17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
18 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
19 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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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
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1 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22 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23 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杂物
24 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
25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排水沟的盖板,承重吊装机械
的负重量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26 起吊物的质量(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27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28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29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
30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指示牌;B.指示灯
31 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
32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A:36V、24V、12V 防水型灯
B.:36V、24V、12V 防爆型灯
33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34 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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