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xx小区6幢西单元505室为该单元五楼三居室套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事发地点为该套房的厨房间,厨房间面积约9平方米。该住户有常住人口5人,户主贺xx,男,现年54岁,原晶体管厂退休职工,现为xx化工有限公司司炉工。
房xx,男,现年64岁,住xx小区6幢西单元205室,与贺xx住同一单元,系邻里关系。房xx是原xx液化气站退休工人,自2006年开始专为居民提供瓶装液化气接送服务,并于2006年7月31日与xx家政服务中心订立协议,进入上述服务中心中介平台,根据上述服务中心提供的xx液化气站液化气用户要求接送气瓶的信息,专门接送xx液化气站(以下简称液化气站)液化气用户的液化石油气瓶(满瓶和空瓶),并交付押金300元,领取了统一的“接送液化气专用卡”和服装,接受了xx家政服务中心的安全教育。
xx家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一家在市民政局登记的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2006年7月6日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汪xx,登记住所:xx路x号,注册资金:3万元,业务主管单位:xx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业务范围:清洁保洁、钟点服务、洗衣熨烫、护理服务、婚庆礼仪、货物搬运、住家保姆等。2006年7月,为方便广大xx液化气用户购气和运输液化气瓶,搭建了液化气和人力运输人员的中介平台,并与人力运输人员分别订立了协议,收取押金,制发统一的“接送液化气专用卡”和服装,并对人力运输人员(以下简称送气工)进行安全教育。
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0年2月8日上午11点10分左右,贺xx家液化气用完,就到二楼找到5年来一直为自己家运送液化气的送气工房xx,贺xx和房xx同到房xx家一楼车库里一起搬了一瓶满瓶液化气(钢瓶号GH01-111111, 2006年1月出厂,2010年1月检验合格)到自家厨房,房xx将气瓶送到后没有将“液化气核对单”交贺xx签名就直接下楼了,贺xx卸下空瓶减压阀,接上满瓶。11点20分左右,贺xx准备做饭,正常打开灶具点火开关,发现火力不旺,认为房xx送的液化气有问题,即让其妻子到二楼去喊房xx上来解决。房xx查看后,认为液化气瓶中有空气,需要排空后才能解决问题。于是,房xx将气瓶从厨柜内拉出,关闭气瓶角阀,卸下减压阀,再拧开气瓶角阀,在厨房间内进行排空处理,排了一会儿,房xx关闭气瓶角阀,接上减压阀,开启角阀,并通知位于灶具边的点火试气,试后发现还是火力不旺,房xx再次按照上述排空方法,在厨房间进行二次排空, 11点25分左右,房xx认为差不多后接上减压阀,打开角阀,通知灶具边的贺xx再点火试气,贺xx扭起灶具点火开关点火时,随即听到“嘭”的一声闪爆声,贺xx和房xx头部及双手烧伤。当时在客厅间的贺xx家属听到“嘭”的一声闪爆声后即到厨房查看,发现他们烧伤后,立即喊出租车将他们送往市医院救治。
事故原因分析
1、用户贺xx安全意识不强,在怀疑液化气有问题时,未按照规定联系液化气站专门人员进行处理,且在厨房里积聚了液化气的情况下,受房xx指使贸然开启灶具点火开关,导致厨房内达到闪爆浓度的液化气遇点火火花发生闪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房xx违反其与xx家政服务中心所订协议中关于运送液化气的有关安全规定,擅自在厨房间对气瓶进行排空处理,且在未有效通风的情况下盲目指使贺xx点火试气,导致排空时聚积在厨房间的液化气与空气混合达到闪爆浓度后遇点火火花发生闪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xx家政服务中心搭建液化气和人力运输人员的中介平台,对开展的液化气运送中介业务缺少安全管理,且未对送气工运送液化气安全进行有效的督促和检查,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灶具使用日久,部分灶眼堵塞,液化气不能顺畅从灶眼放出,致使灶具火力不旺,导致用户判断失误,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