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监管监察能力,前提是明确安全生产监察监察职责,准确把握安全监管监察能力的内涵和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赋予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职责,第五十六条对安全生产监管职权进行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监管监察,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而言,一是调阅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是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是排除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是查封扣押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因此,提升安全监管监察能力,首要的必须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手段,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然后才能有的放矢,加强措施,增强监管监察的实效。克服安全监管仅仅查处违法行为的片面认识,更要纠正那些安全监管监察就是排查治理企业隐患的错误观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既要查处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要消除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必须处理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和部门的安全监管的关系,安全监管既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撒手不管,切实做到“就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对位不错位和监督不埋怨、帮助不包办、指导不疏管”。在此基础上,学习、实践才能方向正确,安全监管才能目标明确,才能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综合协调能力、监督指导能力、执法监督能力、驾驭全局能力、实践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综合监管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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