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增加了强制措施,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增强了执法权威。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切实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加强顶层设计。
当前,各地正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安全监管部门梳理公布的许可、处罚、强制措施等行政权力的类别、内容不尽相同,甚至有些相同地区的监管部门的权力清单差别悬殊。尤其是,在一些最基层的县市级监管部门,由于受专业人员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很少有专门的法制机构或者人员扑下身子潜心开展这项工作,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管权限、措施把握不全面。同样是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执法的对象、依据、流程,执法监察的内容、文书的使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以及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整理等都各式各样。
适应这种实际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顶层设计,从上到下进一步明确执法的权限、手段、程序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把多年来各地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取得的共识用制度固化下来,建立执法业务协调指导机构,及时解决基层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困惑。
一是建立安全监管权力清单,为基层提供指导目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安全监管职责多,需要国家、省市安监部门发挥专业人员优势,梳理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职权目录,明确监管权力名称、法定依据、具体内容、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及执法要点,厘清安全生产监管权力边界,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职责模糊、相互推诿问题,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打下基础。
二是制定安全监管执法规范,为基层编制执法纲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健全完善包括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在内的各类执法文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等识别标准,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出台分级分类监管意见、执法监察计划编制办法、执法文书使用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实务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为基层统一规范执法提供正确的指导。
三是建立执法业务实训制度。建立规范化、经常化的培训制度,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培训常态化,克服基层执法人员培训上的形式主义。加强执法人员执法实务培训,尤其是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把培训的重点放在最基层的一线执法人员,突出执法监察实战技术的培训,防止以理论对理论、从课堂到课堂,而不是直接到企业现场执法示范的空洞说教。
四是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健全执法业务和法制机构。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乡镇、开发区、县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备规定,为基层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监管队伍。在安全监管部门内部,从国家到省市建立执法监察业务指导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建立沟通交流制度,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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