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安监所安全监管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乡镇(街道)安监所作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时,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职责、职权来源何处。这是乡镇(街道)安监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成立的安监所,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部署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另一种接受县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委托职责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对乡镇、街道安监所的职责和设置没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乡镇(街道)安监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职权,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二是职责、职权范围多大。这是乡镇(街道)安监所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手段和措施,不解决这一问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没法进行。对于未接受县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安监所,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县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安监所,既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必须履行县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
三是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什么。乡镇(街道)安监所职责、职权来源和范围的不同,决定了各自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未接受县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安监所,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然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文书,接受县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安监所,情况复杂,一般而言要使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指令书,加盖的是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乡镇(街道)安监所在委托职责范围内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四是行政处罚如何进行。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县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安监所实施行政处罚,乡镇(街道)安监所在委托的范围内,遵守法定程序,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处罚。反之,安监所必须与县级安监部门协调好关系,提请县级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安监所安全生产监管的困境,急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之前,采用委托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的乡镇(街道)安监所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明确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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