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无法无天”,缘何管不住?
7月12日晚,位于四川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应急管理部17日在四川宜宾市召开“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现场会,应急管理部监管三司司长孙广宇在剖析事故问题时指出,该企业无法无天,胆大妄为。2017年7月,宜宾市安监局就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批先建,要求其立即停工并补办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2018年3月15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同时,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至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前,主要建筑物已基本完成,但是安全设施几乎还没有建设……
其他问题我们暂且不讨论,我们首先讨论一下:如此“无法无天”,为什么没有管住?如果说是地下工程等隐蔽场所,监管部门没有发现尚有可能,但一个开发区内的建筑在眼皮子地下拔地而起,说没有发现是说不过去的。通过现场会通报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2017年7月,宜宾市安监局就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批先建,要求其立即停工并补办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那么问题是——企业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继续明目张胆的施工,为什么没有管住?在审理失职渎职案件时,有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叫做“是否穷尽了你的权力”。何为“穷尽了权力”?就是在办理某件违法违规案件时,用尽了法律赋予你的所有权力。是真的管不了,还是故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监管部门是否已尽职尚需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给出结论,但从目前企业主要建筑物已基本完成,我们可以推断出:宜宾市安监局在下达停产指令后,并未采取有效的强制性措施。但,造成企业“无法无天”,有恃无恐的仅仅是监管的不力吗?恐怕根源并不在此。
通过20日《中国应急管理报》对17日现场会的报道我们了解到以下三点内容:1、2018年1月,江安县委办和县政府办联合发布的《江安县2018年重点项目目标任务》明确规定,由分管安全的县领导牵头负责,确保恒达公司项目在2018年6月竣工投产,其中却没有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2、江安县政府与企业签订的优惠政策协议,以投产时间为考核标准,要求2018年5月31日前建成投产才能享受优惠土地政策。3、江安县对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的重视程度不够。江安县安监局3名危化品监管人员均没有专业背景。阳春工业园区作为省级化工园区,管委会下属的安全环保局只有3人。
通过以上三点我们看到,说江安县两级政府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恐怕已经是最轻的表述了。以优惠政策为条件为企业限定投产时间表,这无疑是鼓励甚至说是要求企业赶快上马,加紧投产。至于说保证安全,恐怕也只是停留在领导的嘱咐上了。而江安县委办和县政府办联合发文,规定“由分管安全的县领导牵头负责,确保恒达公司项目在2018年6月竣工投产”,恐怕更是意味深长,赤裸裸的挤压安全监管的空间了。试想,当安全与工程进度发生了冲突,安全监管部门就算想停也难。至于说安全监管力量的配备就更是“重视不够”的例证了。
孙广宇称,当地基层政府从招商引资到落实安全生产部署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地方政府安全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片面追求GDP,盲目引进化工项目……恐怕根源正在于此。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长期以来,有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观错位,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往后靠”,这直接导致当地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研究、不投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支撑保障不到位。特别是面对GDP诱惑时,如果“一把手”把安全抛在脑后,红线一旦失守、底线必然不保。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必须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
安全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事故后拍桌子,处理一批基层安监人员,问责一批地方领导干部,虽能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但终究指标不治本。事故还是摁下葫芦浮起瓢,安全工作终究陷入不断循环的“救火”、“问责”泥潭。或许,我们跟应该关注的是——如此“无法无天”的企业,怎样才能在事故前引起关注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其实办法并非没有,关键在于推进、执行。《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8月修正以来,也已经走过将近4个年头了,重要是要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法治的有序推进需要一个过程,这需要政府、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2018年4月8日施行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我国首部安全生产领域党内法规,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准确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矛盾制定,是强化安全生产领导机制的重要抓手,意在彰显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重要性。只有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才能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在权力与法律相抵触时,我们更应该搞清楚首先遵从什么,这是法治思维的基本遵循,是一种担当。
在政绩与安全相抵触时,我们更应该搞清楚首先选择什么,这是“为什么人”的根本问题,是一种责任。
唯有此,以后才能从根本上少一些“管不住”,少一些“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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