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全面解读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简称《规定》,文末查看规定全文)于7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共分六章三十条,对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界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辨识频次和内容。《规定》施行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三年后,高危行业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编制发布风险分布图,修改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辨识管控专项培训,评估分析和改进管理制度。
四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实行分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并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对风险的管控情况实行动态评估。
五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的频次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六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四个清单”。
《规定》相关解读
一、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出台的背景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简称“双控”。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双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2016年10月,国务院安委办下发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双控”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方法措施。
2016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强调,要构建“双控”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我省是经济大省、资源大省,高危行业集中,高危企业众多,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我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2013年到2017年这五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双下降,事故起数由9886起下降到4849起,死亡人数由2895人下降到2496人,分别下降50.95%和13.78%。但是,事故的总量依然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基础依然薄弱,事故多发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通过对大量的事故原因进行剖析,事故的发生与风险辨识不全面、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治理不闭环,有着直接关系,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把风险辨识出来进行有效的管控,把隐患排查出来进行有效的治理。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颁布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这就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
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省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讨论。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这一规定,许勤省长对此作出重要指示:这一规定是我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的具体措施。坚持关口前移,把风险管控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位置,这完全符合党中央的要求,制定这个规定很有必要,非常及时。
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共分六章三十条,对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辨识频次和内容。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规定》施行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三年后,高危行业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全面辨识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经营环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重要因素。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事故后要开展专项辨识。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编制发布风险分布图,修改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辨识管控专项培训,评估分析和改进管理制度。四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实行分级管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并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对风险的管控情况实行动态评估。五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的频次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应当对从业人员行为、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个方面组织隐患排查,并建立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严格组织整改。六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四个清单”;制定并发布各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重大隐患实施督办。
三、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解决了四大问题
在这一规定制定过程中,认真总结提炼各生产经营单位两年来“双控”工作的成功做法,借鉴了其他省市的有益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了“双控”中的四大问题。一是解决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不到位的问题。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会升级为隐患,隐患得不到及时的治理就可能发生事故。“双控”规定把风险的辨识管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把隐患排查这一关口前移到风险辨识管控这一环节上,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例如“双控”规定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全面辨识,根据情况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规定了辨识的频次和内容。二是解决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在“双控”管理上,生产经营单位最大的问题就是“双控”责任不明确、工作机制不健全,风险的辨识不全面、管控的措施不到位、隐患的排查无重点、隐患的治理不闭环。针对这些问题,“双控”规定中一一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例如“双控”规定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风险辨识管控方面要履行六项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上至主要负责人,下至从业人员的具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解决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双控”监督没有法律依据和有力抓手的问题。虽然“双控”工作已经开展了两年多时间,相关的文件发了不少,专项督导也组织了很多,但政府监管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上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不落实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惩戒缺乏法律依据和有力抓手。《规定》中明确和强化了政府部门监管手段,严格了法律责任,有利于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例如“双控”规定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七种行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也要进行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还要按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公告。四是解决了政府部门履职不到位无问责依据的问题。“双控”规定中明确,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指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对企业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提出了以下明确要求:《规定》突出关口前移、源头管控,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对加强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六项管控职责,并要求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二是明确了企业开展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频次,《规定》施行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三年后,高危行业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三是要求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要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四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清单、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明确了具体内容。五是明确了违法责任,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河北省在贯彻执行《规定》推动“双控”机制建设开展的重点工作:一是要大力开展宣贯工作。各级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深入开展专题学习,把《规定》纳入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切实让所有人学法、懂法、用法,为我省安全生产“双控”工作持续推进奠定基础。二是分行业制定规范。省级各监管、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发布各行业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手册或指引,尽快指导各行业领域开展工作。三是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贯彻落实。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一个台账、四个清单”,落实好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上报、整治、销账等各环节工作责任,形成覆盖所有区域、行业(领域)与企事业单位,并一直延伸到企业班组和岗位,规范完善的“双控”体系与协调联动的管理运行机制。四是强化督导检查。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规定》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双控”责任,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的,要依法予以处罚,通过严格的执法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
《规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方面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要制定工作标准。为指导企业开展“双控”工作,统一全省标准规范,要求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二是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三是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四是执法检查。要求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时应对“双控”进行重点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制定出台《规定》的重大意义: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国家要求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强调要将“双控”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来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提出:要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办有关文件也对“双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规定》,有利于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国家的要求部署落到实处。二是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需要。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大多事故是因为企业“双控”工作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管控不住升级成隐患,隐患治理不好而造成的。为此必须切实做到源头管理和关口前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三是对企业“双控”工作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风险辨识管控工作不断探索,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我们这部规章就是以法的形式把有益经验固定下来,形成“双控”机制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执行《规定》规范各级行为,从而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
《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是一部政府规章,适用于我省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严格依照《规定》落实“双控”主体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依据《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通过共同努力,共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双控”工作不断提升水平。六、公民与法治:《规定》与目前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相比,在“双控”工作上提出了哪些创新要求?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处级监察专员吴志鸿:《规定》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注重结合我省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把两方面内容相衔接,并把隐患排查的重点放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上,可以说,提出了很多亮点和创新内容:一是明确班组是确保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班组对风险的具体管控措施;二是对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衔接做了明确规定,解决了“两张皮”的问题;三是将王东峰书记关于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四个清单”的指示纳入了《规定》,要求实行清单化管理;四是加大了对违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在对企业处罚的同时,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设定了罚则,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抓住了企业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五是首次提出了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
安委办〔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研究总结重特大事故发生规律特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重要性、紧迫性和事故规律性的认识,把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牛鼻子”工程,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带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推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抓紧组织推进,力争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做到精准施策。要结合事故规律特点,抓住关键时段、关键地区、关键单位、关键环节,从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强化技术保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推进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入手,从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多个角度,制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力争尽快在减少重特大事故数量、频次和减轻危害后果上见到实效。
三、抓好试点,强化典型引路。要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分级选取一批有代表性、领导重视、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开展试点,逐步推进。经推荐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山西省阳泉市、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江西省赣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泰安市和枣庄市、湖北省鄂州市、广东省深圳市、甘肃省兰州市等11个试点城市,进行直接跟踪指导。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南》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四、广泛发动,促进齐抓共管。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和政府网站全面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充分利用政务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和手机报,加强宣传、广泛发声。组织实施安全文化示范工程,积极推进“互联网+安全培训”建设。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宣传基层安全生产好的经验做法,定期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五、加强督导,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大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成效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的比重,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完成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快各项工作推进步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工作措施落实,确保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加强过程管控,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二)主要工作目标。到2018年,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无缝对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全社会共同防控安全风险和共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措施和机制更加精准、有效;构建形成完善的安全技术研发推广体系,安全科技保障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构建形成严格规范的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制度机制体系,使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构建形成完善的安全准入制度体系,淘汰一批安全保障水平低的小矿小厂和工艺、技术、装备,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能力得到全面加强;实施一批保护生命重点工程,根治一批可能诱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一)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根据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为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依据。
(二)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在深入总结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每年排查评估本地区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依据相应标准,分别确定安全风险“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分别确定事故隐患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并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省、市、县以及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问题。
(三)建立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原则,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四)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政府部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网络管理平台并与企业互联互通,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三、强化安全生产技术保障
(一)强化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应用。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区域、单位、部位、环节,加强远程监测预警、自动化控制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强化技术防范。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切断)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鼓励推广“两客一危”车辆(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安装防碰撞系统。
(二)推进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及时发布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目录,通过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推动、引导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动一批高危行业企业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三)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大对遏制重特大事故关键安防技术装备的研发力度。依托省部共建院校,建设一批安全工程学院、院士工作站。加大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力度,搭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完善国家、地方和企业等多层次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机制。
四、严厉打击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职,结合实际分行业领域制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尺度和执法主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强化执法信息公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二)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执法措施。健全“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制度,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吊销证照,以及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从严追责“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三)运用司法手段强化从严治理。加强安全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介入安全执法工作机制。对抗拒执法、逾期不执行执法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探索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检察室,建立查办和审判安全生产案件沟通协调制度。
(四)强化群防群控。推行执法曝光工作机制,强化警示教育。加大举报奖励力度,进一步畅通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五、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一)严格规划准入。探索建立安全专项规划制度,把安全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并加强规划之间的统筹与衔接。加强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完善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研究建立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把关,科学论证高危企业的选址和布局,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在高风险项目周边设置人口密集区。
(二)严格规模准入。根据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严禁新建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小企业。建立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审批制度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预警制度,严格控制人流密度。推动实施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空间物理隔离技术工程,严格限制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单位空间作业人数。
(三)严格工艺设备和人员素质准入。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安全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明确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素质及年龄、身体状况等条件要求,完善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
(四)强力推动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化解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工作要求,顺势而为,研究细化安全生产方面的配套措施,严格安全生产标准条件,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资金奖补、兼并重组等途径,引导安全保障能力低、长期亏损、扭转无望的企业主动退出。
六、着力加强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
(一)加快建设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以高安全风险行业领域、关键生产环节为重点,紧盯重大事故隐患、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精准确定、高效建设实施一批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国家层面重点建设煤矿重大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示范工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工程、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及事故预警工程、危险化学品罐区本质安全提升工程、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示范工程、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治理工程等。
(二)强化政策和资金支持。探索建立有利于工程实施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市场筹资为辅,政府奖励支持的投入保障机制,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主动支持实施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努力构建保护生命的“安全网”。
七、切实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强员工岗位应急培训。健全企业全员应急培训制度,针对员工岗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二)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地企之间应急协调联动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预报、预警。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严防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强化应急响应,确保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三)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布局,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和实训演练基地建设,强化大型先进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应急通信能力储备。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安委办〔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6年4月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以下简称《指南》)以来,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迅速贯彻、积极行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扎实推进,初见成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根据《指南》的要求和各地区、各单位的探索实践,现就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二)工作目标。尽快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
二、着力构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
(一)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各地区要指导推动各类企业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企业要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
(二)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其中,重大安全风险应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三)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要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要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企业要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四)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极易形成隐患,酿成事故。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要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配合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
三、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的政府监管体系
(一)健全完善标准规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用标准规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按照通用标准规范,分行业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明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系统总结本地区行业标杆企业经验做法基础上,制定地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细则;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开展对标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实施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要结合企业风险辨识和评估结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整体评估,确定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推行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要通过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属地基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支持、推动企业加快实施管控整治措施,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要制定实施企业隐患自查自治的正向激励措施和职工群众举报隐患奖励制度,进一步加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力度。
(三)有效管控区域安全风险。各地区要组织对公共区域内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根据风险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并结合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情况,汇总建立区域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区域“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实行差异化管理;对高风险等级区域,要实施重点监控,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预警,建立完善覆盖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城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应急响应体制机制,优化应急资源配备,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城市运行应急保障水平。
(四)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各地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尤其是城市地下公用基础设施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线等的安全问题。加强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安全标准,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把关,严禁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或者在高风险项目周边设置人口密集区。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举办重大活动时,要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严禁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最低规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要求的项目,现有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责令整改。要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推进提升企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四、强化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撑
(一)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支持推动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以重点行业领域、高风险区域、生产经营关键环节为重点,支持、推动建设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程、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和隐患治理示范工程,带动企业强化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要鼓励企业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推动高危行业企业逐步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要大力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率与企业安全风险管控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挂钩,并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在企业构建风险管控体系中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和部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主动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二)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引导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创建、运行过程中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年度自评,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与更新完善,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的持续改进。
(三)充分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作用。要积极培育扶持一批风险管理、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形成全链条服务能力,并为其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和辅助政府监管创造条件。要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要支持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施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采信制度。要加快安全技术标准研制与实施,推动标准研发、信息咨询等服务业态发展。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安全风险识别、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帮助实施。
(四)强化智能化、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功能齐全的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智能化平台,实现政府、企业、部门及社会服务组织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供信息化支撑。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所有辨识出的风险和排查出的隐患全部录入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对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化管理。要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和紧急避险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强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努力实现企业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异常情况自动报警。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要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落实责任部门,加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两个关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各项标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示范带动。要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掌握企业风险类别、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办法、风险管控措施,以及隐患类别、隐患排查方法与治理措施、应急救援与处置措施等,提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要大力推进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工作,积极探索总结有效做法,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强化示范带动。
(三)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推广一批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取得良好效果的先进典型,曝光一批重大隐患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为推进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对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和组织专家力量,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把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检查指导、考核奖惩,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建设的意见
冀安委办〔2017〕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自2016年5月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攻坚行动以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积极行动,大胆探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含职业卫生,以下简称“双控”)机制建设有序推进,初见成效。为进一步深化“双控”机制建设,提高科学性、实效性和长效性,充分发挥其在防范和遏制事故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基本思路。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预防,坚持问题导向、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落实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上报、整治、销账等各环节工作责任及管理措施,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覆盖所有区域、行业(领域)与企事业单位,并一直延伸到企业班组和岗位,规范完善的“双控”体系与协调联动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和按行业推进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对本地区“双控”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展“双控”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工作任务;省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分管行业领域“双控”机制建设标准规范,在分管行业领域内大力推进“双控”机制建设,加强对下级部门和分管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2)企业主体责任原则。企业是建立本单位内部“双控”机制和组织落实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双控”机制建设工作负全部责任。
(3)分级分类原则。根据对风险和隐患的辨识及评估情况,按照风险和隐患防控、整治的难易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从高到低分别按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对风险点、单位、区域进行分级,并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事故隐患按照重大和一般二个等级进行分级。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类别、规模大小、分布状况、监管难易程度及安全管理特点等进行分类。对风险及隐患点、单位和区域,按照不同等级和分类,实行差别化防控、监管和治理。
(4)协调联动、统筹推进原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互相支撑、相互促进的,要把两者作为防范和遏制事故的有机统一体,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实现一体化推进和提升。
(5)坚持以用促建原则。要从解决实际问题,提高防范和遏制事故能力出发,以实用为先,在推进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持续改进和提升。
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一)健全完善标准规范。参照国家通用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及制度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在系统总结试点行业企业经验做法基础上,由省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和健全完善分管行业领域“双控”机制建设标准规范,推广试点单位成功的经验做法,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内企业开展对标活动,并以风险和隐患清单为载体,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推动分管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
(二)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双控”机制建设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同时,根据企业自身风险辨识和评估结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结合企业安全管理基础,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按属地分行业明确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要制定实施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治的正向激励措施和职工群众举报隐患奖励制度,进一步加大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力度,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报告、严格防控、大力整治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加快实施、严格落实管控整治措施,对安全风险管控到位和积极排查整治隐患的,减少对其检查执法频次,给予其相应优惠政策和奖励;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要依法严格查处。
(三)深入排查有效管控区域安全风险和隐患。各级政府要组织发改、公安、建设、交通、国土、工信、安监、水利、文化、教育、质监、林业、旅游、电力、电信、民政、规划、市政、城管、气象等部门,成立专项或联合小组,或委托专业评价单位,分区域、按类别对公共区域内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辨识、评估、登记。要根据公共区域内风险及隐患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区域安全风险等级,汇总建立区域安全风险及隐患数据库,绘制区域“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要明确相关部门的防控和治理责任,实现监管无盲区;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治理措施,实行差异化管控和治理;对高风险等级区域,要实施重点监控,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及隐患的辨识、排查、评估和预警,建立完善覆盖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城市安全风险及隐患分级管控治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各地区在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时,要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尤其是城市地下公用基础设施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线等的安全问题。加强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安全标准,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把关,严禁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或者在高风险项目周边设置人口密集区。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举办重大活动时,要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严禁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最低规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要求的项目,现有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或关闭。
三、着力构建企业“双控”机制
(一)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和排查事故隐患。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内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照有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紧密结合本单位类型和特点,认真组织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适应安全管理需要、满足各岗位需求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清单,明确需要排查和辨识的范围、对象、事项、内容和频次;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和排查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及事故隐患,并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要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事故隐患,辨识安全风险。
(二)合理确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和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梳理,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从人、机、物、环、管等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方面,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依照行业分级标准和相应规范,采用相应的评估判定方法确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和事故隐患排查及等级确定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和部位的隐患排查。其中,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应汇总造册、单独建立台账,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据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类别及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空间分布图。
(三)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管理、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要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要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和调整风险等级及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要对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和治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治理责任。同时,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和平台,将风险和隐患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要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报告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现风险和隐患排查、辨识、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闭环管理,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四)实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公告警示。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并加强相关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及存在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要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及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的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责任人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对危险源的监测和预警。
四、强化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撑
(一)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支持推动“双控”机制建设,以重点行业领域、高风险区域、生产经营关键环节为重点,支持、推动建设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程、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和隐患治理示范工程,带动企业强化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要鼓励企业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推动高危行业企业逐步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要大力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率与企业安全风险管控状况、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和效果挂钩,并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在企业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和部门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主动开展“双控”机制建设。
(二)以标准化建设促进“双控”机制建设。要引导企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创建、运行和年度自评过程中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与更新完善,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双控”机制的持续改进。
(三)充分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作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等,在风险管理、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验检测等方面具有人才、技术、信息、设备等资源优势,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安全风险识别、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帮助实施,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四)强化智能化、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将“双控”机制纳入信息化管理,以智能化平台、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服务组织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构建“双控”机制提供信息化支撑。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所有辨识出的风险和排查出的隐患全部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尽快实现对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化管理。要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和紧急避险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强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努力实现企业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异常情况自动报警。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双控”机制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要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落实责任部门,加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两个关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标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示范带动。要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掌握企业风险类别、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办法、风险管控措施,以及隐患类别、隐患排查方法与治理措施、应急救援与处置措施等,提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要认真总结试点企业“双控”机制经验做法,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方法和路子,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标准、程序和模式,强化示范带动。
(三)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双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推广一批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取得良好效果的先进典型,曝光一批重大隐患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为推进和深化“双控”机制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双控”机制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和组织专业力量,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把建立“双控”机制工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检查指导、考核奖惩,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来源河北安全生产微安全(特别鸣谢)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勤
2018年5月21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的;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微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微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