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最新日志
载入中.......................
最新评论
载入中.......................
//最新回复
载入中.......................
友情链接
站点信息
载入中.......................
博客首页 
{创新履职方式 提升监管效能}

邹贵亮:创新履职方式 提升监管效能

中国应急管理报 2018-07-05 07:15:00

创新履职方式是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关键环节之一,既有助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职能转变,又有助于责任主体切实把该做的事情做好,做到尽职到位不缺位、准确履职不错位、限定范围不越位。

创新履职方式的重点应放在转变职能上,建立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契合的履职方式,是创新的主要方向。


创新安全生产履职方式既是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需要,也是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根本策略。

保障生命安全健康、设备财产防损是安全监管的直接使命,必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安全监管的间接使命,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所有地方党委、政府及安全监管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安全监管的特殊杠杆作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持续发展。

转变职能为重点

安全生产履职方式创新是指以现有的思维模式提出有别于常规或常人思路的见解为导向,利用现有的知识和物质按理想化履职需要而改进或创造新的方法、路径,并能达到一定履职效果的行为。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倒逼着安全生产履职方式创新。这样有助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职能转变,有助于责任主体切实把该做的事情做好,做到尽职到位不缺位、准确履职不错位、限定范围不越位。逐步形成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相协调的安全生产履职方式体系。

安全生产履职方式创新是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关键环节之一。随着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安全生产管理创新的不断深入,创新履职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结合、处置与疏导结合、动机与效果结合、目标与流程结合,努力实现由直接方式、微观干预管理方式为主向间接方式、宏观管理方式为主转变,由单纯行政性的管理方式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转变,由强制性管理方式、封闭型管理方式为主向服务、合作和开放的管理方式转变。

这些创新已经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职能和作风的转变,但是我国安全生产履职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创新重点应放在转变职能上,建立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契合的履职方式,是创新的主要方向。

从六个要素入手

创新是安全生产履职方式的一个永恒命题。基于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原理,创新可以从以下六个要素入手。

一是安全监管理论,从事故致因理论向风险管理理论过渡;二是监管方法,从基于表象、规模、能量的监管转变为基于风险、本质规律的监管;三是监管目标,从以事故或事故追究为监管目标的方式转变为以事故隐患、危险源、危害因素等为监管目标的方式;四是监管过程,从事后型监管模式向预防型监管模式过渡;五是监管指标,从以事故指标为主转变为以预防指标、防范能力指标、绩效指标为主;六是监管手段,从依靠行政、经济、科学、文化等单一手段监管转变为综合监管。

安全生产履职方式的创新方向体现在:变经验监管为科学监管,变结果监管为过程监管,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变投入监管为价值监管,变效率监管为效益监管,变约束性负强化监管为激励性正强化监管,变纵向单因素监管为横向综合全面监管等。

落实到三种手段上

安全生产履职方式的创新要落实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上。

行政手段要运用现代新载体,加强绩效管理。行政手段具有灵活性的特点,需要有健全的绩效评估作为支撑,才能减少人治和随意性。

法律手段要重视柔性执法,把依法行政与依政策行政有机结合起来。法律手段是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能的基本途径。从性质上来看,法律手段属于制度性的安排,其目的是为了在履行职能中保护公众包括责任主体自身的权益。法律手段并非仅仅运用法律强制方式限制社会权利,要更多地通过柔性执法方式,增强公众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经济手段要善于综合使用市场化、社会化治理方法,打破“以罚代管”等传统思维。在充分有效运用经济手段的过程中,责任主体的履职需要走合作治理的道路,需要提高运用法律资源、政策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及社会资源解决问题的能力。

构建与安全生产职能相适应的履职方式创新体系,要按照“适应职责性质、优化人员素质、提升治理品质”三位一体的要求,以及“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三位一体的标准,建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安全生产履职方式。

创新安全生产履职方式要依据安全生产职责的性质来定位。履职方式是由职责决定的,有什么样的职责就有什么样的履职方式,但是安全生产职责与履职方式不是一一对应的,同样的职责可以通过不同的履职手段来实现,而履职方式的创新可以对职责产生积极的影响,亦会反作用于职责本身,形成新的安全生产改革动力。

当今,安全生产领域不断涌现出新的知识群和“新业态”,从绩效管理、追责制到网格化管理,从压力管理、冲突管理到合作治理等,都要求责任主体在新的条件下回应社会诉求。

因此,通过履职方式的创新推动职能转变,在吸纳和运用新事物的过程中实现安全生产职责的再创新,更符合新时代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作者为浙江省缙云县安监局副局长)

自由空间 2018-7-5 10:12:00 |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创新履职方式 提升监管效能}
自由空间近日,在朋友圈有一关于安监人工作的段子意味深长:“有人问我,你除了做安监你还会干什么?我的天呐!做安监可不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会电脑、会撰文、会分析、会沟通、会演讲、会教课、会咨询、会社交、会侦探、会办案、能开会、能加班、能早起、能熬夜、能受气、能忍病、懂政治、懂经济、懂知识、懂技能、懂奉献、懂舍得、应得了急、处得了事、受得了忙、习惯不闲......你以为做安监这么容易么,我们是玩命的!玩命,我们是认真的!”
  是的,安监人不容易,但安监人却是“玩命”的想把工作做好。恰如段子里说的那样,“要会沟通、会咨询、会社交,能受气,处得了事。”
自由空间 2018-7-5 10:24:11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发表评论:
载入中.......................
Powered by O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