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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不怕罚款、民企不怕处分?}


国企不怕罚款、民企不怕处分?

——重庆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破解怪圈

中国应急管理报 作者:记者 左希斌 庄娅琳 2018-05-04 09:03:38

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的重庆祥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发生了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在前不久公布的事故调查结果中,让很多部门和单位都意想不到的是,该事故叉车驾驶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重庆今年全面实施了由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四部门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促进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

“赔钱了事”变成“三责同追”

据重庆市安监局总工程师何建平介绍,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三责(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追”,《规定》明确提出对造成1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一律依法启动责任追究调查;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就追究刑事责任,这在过去是不敢想象的。大家以前都认为死亡1人的事故就是赔钱了事,不会移交公安机关。”九龙坡区安监局局长黎绍玉说。

《规定》的印发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重庆市因违反国家规定而导致事故的人员,除了要履行民事赔偿和接受行政罚款外,还有可能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再也不是“赔钱了事”了。

重庆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陈高杨介绍说,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一线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企业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几年前就在搞了,但我们过去执行得不好,对安全生产事故往往只停留在行政追责,在刑事追究上没有形成震慑。”何建平说。

陈高杨表示,过去,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部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民事赔偿后,只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有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全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01起、死亡967人,但仅有18人受到刑事追责,难以对责任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也会陷入‘国企不怕罚款、民企不怕处分’的怪圈。”陈高杨说。

《规定》从制度上补齐了短板,明确了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四部门的责任和罚则,以及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查、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和审判等移送原则、程序。

据何建平介绍,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过程中,对经调查未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一律在调查报告中作出说明并公示;凡是违规不提出、不移交、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一律追责问责,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惩处。

各地健全机制促行刑衔接

《规定》印发后,重庆市各区县在进行严格执法、严格追责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促进行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九龙坡区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移送流程,构建重大案件联合查处机制,进一步强化刑事处罚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震慑效果。

“我们辖区曾发生1起施工现场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安监局和公安机关马上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机制,事故发生24小时内,8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被刑事拘留。”黎绍玉说,正是由于有了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联席机制,事故责任人得以迅速控制,事故证据得以第一时间被保留。

在重庆市合川区,该区将行刑衔接视为办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的关键环节。“我们主动争取公检法等部门支持,建立联系协作和专案会商机制,加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合川区安监局局长陈丙安说。合川区建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由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和重点行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会议,通报上季度行刑衔接工作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推动行刑衔接工作落实的对策措施,并建立联合调查机制。

合川区土场镇通康足浴店曾发生1起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火灾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区安监、监察、检察、公安、消防等部门均参与成立了事故联合调查组,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对3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果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10名相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自由空间 2018-5-4 17:03:00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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