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抽梯——2018年网络造出的第一个“新词”,既让人心痛,又让人愤慨。
河南郑州一名工人欧湘斌在建筑顶部安装广告牌,安装到一半,6名当地城管执法人员来到现场,表示广告牌没有取得安装许可证,要求将已安装好的几个字拆除。
但就在工人们按要求拆除广告牌的过程中,该区城管执法人员却将施工所用的梯子抽走,工人们被困数小时后,欧湘斌在用绳索试图下楼时失手坠亡。
有媒体报道,在撤梯子时,欧湘斌的工友朝城管喊“别拿梯子”,但城管并没有听,他们把梯子装上了欧湘斌他们的三轮车,开着三轮车拉着梯子离开了现场。
事后,雇佣工人安装广告牌的雇主被刑拘,几名执法城管接连被免去职务、并以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5日,在媒体采访中,当地城管局回应称撤梯子是为了“登记保存”。
http://www.esafety.cn/blog/u/9490/archives/2018/153877.html
而此前一名管委会的党政办副主任在“禁止吸烟”的牌子下,一边吞云吐雾,一边面对摄像机高谈阔论,已经让舆论再次哗然。
这位副主任的几句话让人印象深刻:
——“城管是依法执法”
——“因有其他执法任务离开,且履行过告知义务”
——“撤走梯子不是想要摔死这个人”
针对这位“领导”的回应,长安君也有三句话不吐不快——
第一句:中国的土地上,
没有如此“依法执法”!
城管抽梯,还要打着“依法执法”“依法行政”的旗号辩解,是典型的歪嘴和尚念经。自己没有法治意识,没有法治观念,还让人民群众误解法律、误解法治。
城管执法是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距离最近的行政行为之一,但看似一个简单的罚款、没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其实都必须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而行政合法性原则绝不是将法律法规机械执行到如此地步!
依法行政,必然要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六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少了哪一个都不叫依法行政。反观城管抽梯,这位“领导”只强调“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序正当,仿佛只要是“履行告知义务”就是依法行政的一切。
搬走工人们下楼的唯一工具,让工人们在零度的严寒中冻了几个小时进退两难,最终一人失足跌落,共和国的土地上没有如此的“合法”,没有如此的“合理”,更不可能存在这种“高效便民”。
当地的“关键少数”对“依法执法”“依法行政”都是如此以偏概全,很难想象他所管理的执法者们是如何理解“依法”二字的含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荒谬的“城管抽梯”还要荒谬地找“法律”做借口,用法律的强制力掩耳盗铃,只会再一次损害法律的权威,危及法律的生命。就如同在“禁止吸烟”的警告牌下吸烟一样,让警告形同虚设。
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显然,这个地方的一级政府还远没有抓住“关键”。
第二句:缺德的“法治”,
绝不是法治!
工人在楼上施工作业,搬走梯子。如果是顽童做出此事,人们会责骂他恶作剧没有家教;而如果是成年人为之,人民群众只会送出两个字——“缺德”。
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如果执法司法人员没有过硬的思想道德素质,凭自己的好恶去执法,甚至知法犯法,见利忘法,再好的法律也无法得以实施,更谈不上实现法治。
增强法律实施的道德底蕴,关键是要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这是增强法治道德底蕴的主要环节和举措。
执法的人不能“缺德”,法治同样不能“缺德”。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缺少了德治的法治就会丧失灵魂。在管委会领导的回应中,句句把法治挂在嘴上,却处处显示出咄咄逼人的傲慢,有官话有套话,却没有歉意、没有诚意。丧失了灵魂的法治,具象化在短短的视频中。
没有法治的“德治”最终会变成人治,而没有德治的“法治”最终会变成权力的傲慢。这样的情形,在中国历史上,在当今世界上,都屡见不鲜。
舆论的反映,实质上是人民群众的道德需求,造成人民群众道德需求不足的,是那些城管的执法,更是那位领导夹着烟卷的回应。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第三句:心中没有人民,
必被人民抛弃!
一把被撤走的梯子,一条被忽视的生命。没有人想见这样的悲剧,但最令人痛心的是,我们本可以避免它的发生!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撑起我们这个时代的,正是欧湘斌这样的亿万普通劳动者。因为他们,我们的城市才变得更加美好。
城管队员不会因为多等了装广告牌的工人几分钟,而被认为失职。但没有顾及到撤走梯子后,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却是实实在在失了民心!
还有那位在禁烟办公室吞云吐雾的李主任,我们的这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压根儿就不知道我是谁、为了谁。根本就没有初心,何来“不忘初心”!
在十九大报告中,有两个字出现了超过二百次——那两个字就是“人民”。“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这句话铿锵有力,贯穿始终。
反观城管撤梯子事件,若心中有人民,就不会有那种愚蠢缺德的举动;若心中有人民,就不会有那种愚蠢恶心的“发布会”表演!
是人民选择了我们,也是人民养育了我们,共产党人的“不忘初心”,不忘的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的心。
行善者则百姓悦,行恶者则子孙怨。历史反复证明,谁辜负人民信任,侵害人民利益,终将被人民所抛弃!
来源: 中国长安网
网络有关评论:
自1月29日开始,“城管抽梯工人坠亡”一事在微博舆论场愈演愈烈。面对漫天非议,29日晚,@郑州人民广播电台 发布了一条“法官释法”博文,该博文内容包括“文印店老板以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被刑拘并不冤“,“城管抽梯与安装工人坠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当梯子被抽走后,安装工人并非只能采取顺着绳索下滑这种极其危险的方式下楼”等。
30日,该博文内容经诸多网络大V转发评论后,引发海量争议,舆情持续高位运行。
且微博舆论场中,此事的具体细节也持续被披露,如“当事人:跟城管说了好多遍不要拿走(梯子),对方也没听,态度很强硬。”
“经协商,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赔偿死者家属50万元,同时考虑到死者家庭贫困,补贴20万元;安装广告牌的公司(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0万元,承接广告牌的文印店(湘鑫图文广告)赔偿43万元。死者欧某的哥哥称,截至29日下午17时许,家属已收到80万元赔偿。”
其中@郑州人民广播电台 发布的“法官释法”博文不仅没有缓解舆情裂度,反而火上浇油,将舆情推向高潮的同时,也将自己置入舆论中心,带来了漫天的非议,目前,@郑州人民广播电台 已将该条微博删除。
微博舆论场中,网民评价此事时仍然情绪激动,诸多网络大V质疑涉事城管及“释法法官”在此事过程中处理不当,城管仍是舆论强烈谴责的对象,除此之外,网民质疑点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网民认为“法官释法”涉嫌给事件“定性”,质疑涉事法官“貌似释法,实为枉法”。
这一观点在微博舆论场占据一定的比例,也导致司法公正备受质疑,如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朱国斌HK,网络大V@湖塰散人 等人均发博质疑“释法法官”的行为。
知名法律博主@法山叔 也通过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质疑“释法法官”涉嫌给事件“定性”。
@法山叔 在文章《关于郑州抽梯案的罪与非罪,现在盖棺定论是不是太早了?》中质问到,“代表着司法机关的法官,为什么会在案子还没有审理的情况下,就写出如此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文章?”@老徐时评 也表示,“法官释法后反而让大家更糊涂了。”
且“当梯子被抽走后,安装工人并非只能采取顺着绳索下滑这种极其危险的方式下楼”的言论也引发极大的舆论质疑,有网络大V直接询问,“想知道法官被抽梯后怎么下楼?”
二是部分网民认为,文印店老板也是受害人,要求赔偿43万元的处罚有失公正。
微博舆论场中,承接广告牌的文印店老板也需赔偿43万元的处罚受到了部分网络大V的质疑,有网络大V认为,相对于涉事城管而言,文印店老板也是受害者,43万的赔偿不仅处罚过重,且有失公正。
如网络大V@童大焕 两度发博强调,“这是一个显失公正的赔偿方案,文印店老板也是100%的受害者。”“我和这位受害的文印店老板非亲非故非相识,但我坚持认为城管抽梯致人死亡事件,自始至终,文印店老板不应该有一点点民事和刑事责任。”
三是部分网民呼吁涉事部门出面回应并厘清各方责任,给公众及死者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
从1月23日开始,截止到目前,仅有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委宣传部有过一次回应后,当地官方再无任何后续表态,“法官释法”后更引火烧身,致舆情全面爆发。
官方的“失声”,导致目前网络上的信息无法满足公众对事件真相的渴求,因而衍生出少量阴谋论,有少量网民质疑,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的赔偿速度过快,或是在遮掩某些不为人知的事实。
还有部分网民呼吁涉事的执法部门尽快厘清各方责任,不偏袒、不护短,尽可能及时、公开、透明地处理此事,回应公众合理质疑,避免给执法公信带来二次伤害。
如网络大V@韩东言 发文,“我到现在都没弄明白,人死到底谁是责任人?是请人来安装广告牌的商家,还是搬走梯子的城管?这起重大责任事故,到底谁的责任?本来很清晰的事,怎么越弄越糊涂呢?”也从侧面呼吁涉事部门及时回应,尽快消除此事带来的负面影响。????
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秦新东:“按照当时几方达成的意见,我们赔偿五十万吧,然后考虑到他们家里面的实际困难,然后救济二十万。”当被记者问到政府为什么要掏这个钱、这是一个什么名义时,秦新东称,赔偿金主要还是考虑到家属比较困难。
湘新图文广告的赔偿完成后,欧聪燕从死者家属那里拿到了一份谅解书,同时,她向警方提出请求对丈夫刘勤取保候审,经过审查,警方认为,虽然刘勤的行为已经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刘勤及家人积极与死者欧某的家人进行沟通,达成调解并出具了谅解书,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是依法对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工人身亡 各方责任如何划定
事件发生的细节还需要等待警方和纪委的进一步调查。不过,在这起事件中,谁应该为欧某的意外负责呢?就此,我们采访到了相关法学专家。
针对城管执法人员拿走梯子这样的执法方式,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认为,首先要看执法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可以看到城管的执法人员,虽然面对违法行为,应该说他是有履行职责的,或者说严格执法的责任的。但是严格执法并不意味着专横、武断,乃至滥用权力。所以他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必须要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包括比如说做出决定,作出决定之后,要求当事人去进行整改,当事人在整改的过程当中,你就没有必要再采取下一步的行动,除非当事人明确的拒绝,或者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表现出了拒绝这样的形势,你才需要去采取下一步的行动。
但无论任何这种行政行为,基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我们在法律当中都设置了行政行为,他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以及必要的程序,从这个案件当中可以看出来,在遵循法定程序这个情况下,我们的城管还没有做得到。”
如果城管执法人员履行了法定程序,那么在施工人员仍在楼顶的情况下,城管将梯子直接拿走的这种方式是否符合执法规范呢?
王敬波表示,执法人员整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是非常的专横,非常的简单粗暴,完全没有估计到行为人正在拆除这样的一种事实,也没有充分地考量到,梯子撤走了,当事人怎么下来这样的一个关乎安全的一个问题。
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如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法律上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认为,如果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问题,那么很可能会涉及滥用职权犯罪。陈永生教授认为,对于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已经非常明确,这起案件暴露出了执法人员在具体执行中的不足之处。“城管队员所采取的这种执法方式,不仅仅违法,而且是违反常理的,一个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要制止违反安装广告,撤走梯子是绝对不妥当的一种做法。对于制止违法安装广告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这起事件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定呢?王敬波教授认为,除了执法队员一方,其他涉事各方对这起事件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实际上这个意外事件的造成是多种原因共同形成的。
王敬波教授认为,虽然执法人员有时会面临一些困难,但是不应就此放松对执法规范化的要求。“虽然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它面临的这种违法行为量是非常大的,而且很多都是稍纵即逝的,所以在执法的时候,确实是面临着整个规范化过程中很大的一个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够因为这种执法的现象我们就放松对城管的执法的要求,所以还是应该进一步地提升我们的这种城管,整个执法过程中的规范化操作的这样的一种能力。规范化的目的就是避免我们在执法过程当中的简单、粗暴和比较随意,它实际上就是通过这样的一种规范化的操作步骤,通过这样整个执法流程的控制,来减少和控制我们执法过程当中的这种简单和随意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