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公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长8.3%,这个数据,直接影响职工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相比上年度的672320元,增加了556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70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706元×6=4623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工伤赔偿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个月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个月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个月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个月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个月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个月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个月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个月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20万元
六级伤残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十级伤残
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9.5万元
六级伤残
8.5万元
七级伤残
4.5万元
八级伤残
3.5万元
九级伤残
2.5万元
十级伤残
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50%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社平工资×30%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认定流程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来源:劳动法库
作者: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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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地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其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
公民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是这样解释的: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3,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
4,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分体现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价值所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5,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最高院的另一个答复,就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进行了明确,供大家参考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法规文号】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法规文号】法赔复〔1996〕2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10-28【实施日期】1996-10-28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来源:法务之家
文︱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最近不少地区普降大雪,朋友圈一片银装素裹,但也收到有童鞋留言问大雪带来的麻烦问题。
翻出一篇与此有关的旧文,供参考!以下正文:
寒冬,大雪纷飞。
窗外已白茫茫一片。
冷,沁人心扉的冷。
已是凌晨了,窗外空气也似已冻僵。
孙夫人看看外面,心想,明天或许是个晴朗的天。
孙夫人并不是女人,是个如假包换的男人。
他只是姓孙,名“夫人”。
他喜欢家的温暖,留恋妻子的温情,但现在他得出门了。
他望了一眼熟睡的妻儿,打开门,坚定的往黑夜中走去。
这天,公司安排他上零点班。
他是电力公司的职工,他一家大小靠他赚钱养活。
孙夫人是个有责任心的男人,不管是对工作,还是对家庭。
0点10分,孙夫人走到老电厂原318楼路口。
寒风呼啸。越来越冷!
但想到家里的妻儿,孙夫人内心充满温暖。
家,是孙夫人奋斗的动力。
他蹒跚的踩着雪地上,艰难前行。
路已无法分辨,孙夫人滑倒了。
他感觉右脚钻心的疼痛。
他已无法继续前行,雪,还在下。
后经诊断:右踝关节骨折。
2016年4月6日,孙夫人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关于不予认定孙夫人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孙夫人不服,于2016年9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部门的认定书,要求确认其为工伤。
孙夫人主张其为了上班受到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上班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夫人在上班途中,由于雨雪路滑,摔倒受伤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由此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仅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孙夫人受伤,虽然所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并非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是由于雨雪路滑,自己摔倒受伤,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孙夫人上诉】
孙夫人认为:我是为上班儿受到意外伤害。属于认定工伤范围,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上班的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
如果不是因为上班,我是不会在那里的。因为工作只能在规定时间地点行走,导致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范围,即”法律、法规应认定的工伤”。
本人既不属于犯罪,又不吸毒与酗酒,还不是自残。所以应确认工伤。
不安排工作,我就不会出去;不出去则不会受伤。
综上所述,请求确认我属工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孙夫人主要上诉理由是因上班受到意外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且在上班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又不属犯罪、吸毒、酗酒、自残,故应认定工伤。
针对上述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我国法律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虽然孙夫人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因为雨雪路滑,自己摔倒受伤,其事故是孙夫人个人责任,其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孙夫人不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情形的规定。
孙夫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特别说明:人物形象虚构,案例真实。
本案案号:(2017)吉04行终12号。
【实务评析】
孙夫人是个好男人,爱工作,爱家庭。
凌晨顶着风雪去上班途中遭此不幸,确实值得同情。
那么,上班路上雨雪路滑摔成骨折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我们来看看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首先,可以排除第15条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上班路上雨雪路滑摔伤套不上任何一种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接着,排除第14条第(一)(三)项,因为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排除第(四)项,因为不属职业病;
接下来,可以排除第14条第(二)项中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该项规定实际来源于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伤事故津贴议书》(第121号建议书)第5条,“每一会员国均应在规定的条件下将下列事故视为工伤事故:(b)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在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时发生的事故”。从国际劳工组织该规定可以得出“预备性”不应该理解为上班前的路途,一般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再接下来,可以排除第14条第(五)项,“因工外出”,一般是指由于工作需要被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学习,而本案孙夫人是去本单位上班,因此不属因工外出。
最后,就只剩下14条第(六)项了,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很显然,适用该条款不仅仅看上下班途中因素,还得考虑伤害原因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自己走路摔伤因为不属交通事故,故无法适用该条款。
那么,如果孙夫人不是走路,而是骑车摔伤,是不是工伤?
如果是骑车摔伤,可以确定属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但是,还得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有童鞋或许会问,还有第(七)项呢?关于这项规定是立法技术中常用手法,
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并采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感谢您们一如既往地对我们法律人的支持,为帮助您及时得到我们法律专业人士的指点和解答,我们站在对您尊重和负责的角度,特将法律专业人士通常不予解答咨询的问题与理由列举如下:
1、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名词的咨询。
因为你自己只要花几分钟的时间可以在网上查询!
不解答原因:自己能做的简单事情尽量不要占用律师的宝贵时间。
2、认为法律咨询能够解决一切的问题。
把打官司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及应对方法在一次或者多次咨询中,让律师做全面的告知。
不解答原因:你把咨询当作了免费代理。你把指路的活儿企图变成免费的长途客运。你试图抢走应当属于律师的财产!
3、企图或者疑似企图考试的问题。
许多网民喜欢把问题复杂化:设定A、B、C或者甲、乙、丙。看上去不是在为自己咨询,而像回答不了别人的问题后,来网上找律师帮助,以便于你再去欺骗别人。
不解答原因:执业律师都经过系统的法学学习和严格的资格考试。没有必要为了免费咨询而测试律师。
4、问题的答案你已经知道,但寻求万一的奇迹。
许多问题,咨询者已经分析并且得出了不利于己方的答案。律师分析后也不会有相反的答案。
不解答原因:如果你愿意彻底绝望和死心,那么也不要把律师陷于不具有同情心的尴尬境地。
5、以邮箱或者短信的方式进行的初次咨询。
不解答原因:你连电话费都不肯付出,说明你对这个问题根本不重视。
6、律师在解答中明确告知需要邮寄材料复印件、电话联系、委托代理等,继续通过咨询追问的问题。
不解答原因:你连最起码的电话费、复印费都不愿意支出,企图让律师为“无米之炊”。
7、漫无目的的咨询。
如:我国法律对离婚是怎样规定的?
不解答原因:律师根本不知道你想解决什么具体问题。
8、把律师作为司法机关的监督部门的问题。
很多“自以为是的人”要等到法院开过庭,甚至于做出判决后再来咨询。由于当前已经适用证据规则,一般情况下,非专业的参加诉讼的活动带来的不利后果是任何高明的律师都不能够挽回的。所以,你提的问题已经无法回答。
不解答原因:你原本想让律师失业,诉讼开庭前坚决不找律师,哪怕是咨询。
9、企图让律师代写论文的问题。
如: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为什么不赔偿精神损失?
不解答原因:司法实践、现有法律和理论发展都在积极探寻解决办法,写上几万字的论文也不见得论清楚。
10、要求律师上门提供咨询(而且没有付费的任何意向)。
不搭理你的原因:对律师的人格和智慧缺乏起码的尊重!
11、要求律师对某个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具体步骤、数据、结果做回答。
不予解答你的原因:
首先,每一个案件在具体诉讼过程中,因为案情的不同而会有不同的步骤、数据、结果,而且在具体进程中又会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所以在进入诉讼之前的任何预测都是不可靠的。
其次,对某个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具体步骤、数据、结果作出一定的预测,必须要对全部案件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这样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脑力劳动。
再之,你咨询这些具体的问题,目的就是为了知道后自己去解决,让律师失业,没有饭吃。律师怎么会对你就某个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具体步骤、数据、结果作出回答。在不付费或不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律师即使进行了一些解答,也是不全面的,甚至还有可能是错误的。
12、要求对案件的胜算有多少把握作回答。
例如:对这个案件你有多少胜算?
不予解答的理由:
1、胜的标准是什么?没有明确,无法回答,另外法律法规也禁止律师向客户承诺案件结果;
2、即使明确了标准,每个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案件性质,法律规定的熟悉程度、理解程度,不一样,同样不同的法官处理结果就可以产生差异,就会有正确的或者错误认识,就导致证据认证、采信的不同,就导致事实认定的不同、法律适用的不同,自然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所以任何人在没有判决之前均不能作出肯定性、绝对性的回答,回答百分之几的胜算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更不能拍胸膛保证赢。否则,这个律师是在欺骗你,或者你非常喜欢律师这样欺骗你。
来源:古城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