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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 |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惩戒对象与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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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5月9日

对安全生产领域

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自由空间 2017-5-13 11:04:00 | 阅读全文 | 回复(3)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PPT |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惩戒对象与惩戒措施}
自由空间在安全生产问题上,守信者畅通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是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实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是对企业失信行为有效惩戒的机制创新,目的是倒逼企业不放松对安全隐患的治理、不吝啬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从而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自由空间 2017-5-19 6:02:13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PPT |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惩戒对象与惩戒措施}
自由空间近来看了一个《安全人与桥》的故事,故事大意是有员工说安全主任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没起多大作用,反而处处要企业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是浪费公司成本的行为。安全主任以大桥上的栏杆进行反驳,平常过大桥时,多数人是没有扶栏杆,是不是可以建设大桥时不用修建栏杆?员工答案是否定的,没有栏杆,过大桥时会害怕掉下去。安全主任说安全管理人员就是桥上的栏杆!

这个故事反映了一个尴尬的现实,就是安全生产绩效的显性作用不足,它不像经济效益那样立竿见影,让人容易忽视安全生产绩效的重要性。很多安全管理人员也认为,在一个考核年度里没有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就是最大的绩效。有没有一种正向激励机制将安全生产绩效的作用显性地展现出来?
自由空间 2017-5-17 13:02:37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PPT |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惩戒对象与惩戒措施}
自由空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自由空间 2017-5-13 11:14:47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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