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企业等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必须承担四项责任。
一
行政责任
企业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直至提请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
罚则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六十九条)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
案例
农民工陈某(20岁)在温州市瓯海区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从事鞋底清洗工作5个月后患病死亡。经温州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诊断,陈某确系慢性职业性苯中毒死亡。
瓯海区有关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作出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
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不同于其他的疾病,它是一种人为的疾病,是一种可以预防的疾病,是赔偿性疾病。用人单位不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导致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
“开胸验肺”而一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河南省新密市尘肺病农民张海超,获得的赔偿金为120万元,该案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被严肃处理,同时被罚款25万元。
三
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近两百名工人被确诊为矽肺病,该公司从业人员长期受工业硅冶炼产生的粉尘危害,近两百人被诊断患有矽肺病。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23名责任人最近分别受到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
四
社会责任
人力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企业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一旦出现员工职业病,就会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媒体的曝光和批评,公众的谴责,企业的形象就会一落万丈,其产品易被抵制;我国的职业健康面临受到国际社会的压力,影响国家和民族的形象,影响国际贸易。
案例
2013年4月3日,欧洲议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会议,就“血汗工厂”生产的商品是否可以在欧洲销售的问题展开辩论。欧盟扩大委员会专员向合众国际社表示,欧盟在这个问题上希望与中国展开“积极对话”。他说,如果这些工厂的工作条件、工人的福利待遇持续得不到改善的话,欧盟考虑停止进口这些工厂生产的商品。
企业等用人单位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在发展生产,增加财富,改善人民群众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方面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应当得到社会的支持、帮助和尊重。同时,企业等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的治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做出积极而负责任的努力。
作者: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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