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原文】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导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本条从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内部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三个方面对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出具体要求。
1.建立人大和政协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应当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政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体制机制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2005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取得了良好成效。2016年9月至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全面检查《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
另一方面,要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各级政协主要职能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参政议政职能,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民主监督,完善安全生产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推动作用。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们就提交了新常态下安全生产工作新挑战、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等涉及体制机制法制问题的多项安全生产相关提案,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完善监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目前,一些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不强、专业素质不高,导致监管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较为突出。还有个别领导干部以公谋私,打招呼、递条子,干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湖南湘潭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存在地方有关部门违规延续采矿许可证,甚至有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等问题。为促进监管执法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必须建立完善监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强化内部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考核,对现场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处罚较重的案件要进行集体审议后决策,使之经得起法律法规的考量和公众的拷问,这也是降低执法风险、防止滥用职权、保护执法人员的有效手段。二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借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管执法权力。
3.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主要形式是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执法纠错,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并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信息公开,即主动公开检查执法的对象、内容、过程和处理结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规定,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这样,一方面使监管执法行为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督促政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另一方面也把企业置于社会和舆论监督之下,对于企业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要公开曝光,督促其及时整改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
- 上一篇:总局公告25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
- 下一篇:被保健品俘虏的中国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