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
事故经过
2000年12月25日20点左右,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东都分店负责人王子亮(台商)为封闭两个装修时遗留的小方孔,安排王成太(无焊工资质证)进行电焊作业,但未做任何安防交代。王成太电焊过程中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电焊火花从方孔溅入地下二层可燃物上,引燃绒布、海绵床垫等可燃物品。王成太等人发现后,用室内消火栓的水枪从方孔向地下二层射水灭火,但没能扑灭。在此情况下,他们既不报警也不通知楼上人员便自行逃离,并订立攻守同盟。
正在商厦办公的东都商厦总经理李志坚及东都分店的部分员工见状迅速撤离,同样也未及时报警和通知四层娱乐城人员逃生。随后,火势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雾。有毒高温烟雾通过楼梯间迅速扩散到四层娱乐城。此时,东北角的楼梯被烟雾封堵,其余的三部楼梯被上锁的铁栅栏堵住,人员无法通行,仅有少数人逃到靠外墙的窗户处获救,娱乐城内309人因中毒室息死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刑事处理人员
2001年8月13日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案一审宣判,23名被告分别在洛阳市中院和涧西区法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至13年。
在洛阳中院审理的两案14人中原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东都分店养护员王成太(事故直接责任人、违章电焊引发大火)被叛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东都店装修负责人王子亮(台商、现场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原郑州丹尼斯量贩百货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王磊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原东都商厦总经理、法人代表李志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东都商厦保卫科科长杜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洛阳丹尼斯有限公司东都店养护科负责人来登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涧西区法院审理的5案9人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东都娱乐城经理张建国已在火灾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党、政纪处分人员
刘典立,59岁,中共党员,洛阳市市长,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宗廷轩,55岁,中共党员,洛阳市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对“12.25”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市长职务处分。
吴喜照,50岁,中共党员,洛阳市人民政府主管商贸工作的副市长,对“12.25”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市长职务处分。
高兴,57岁,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对“12.25”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李法信,47岁,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队长,党委副书记,对“12.25”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职处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其他涉及人员17名,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况下,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
差距如此之大,原因在哪里?
律师辩护词 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本案事实未查清,指控吴国略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保温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
1,引发火灾、致人死亡的罪魁祸首保温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尚未查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案我的当事人被指控为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
本案自11.15大火发生的第二日开始立案,到现在,2011年7月23日,已经整整半年多,本案经批准延长侦查期限多次,那么,作为火灾的罪魁祸首之一,保温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公安部、城乡建设部2009年9月25日《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文规定,胶州路教师公寓这样60-100米高度的楼,“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而且,每层应当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A,按照本案中做保温工程的工人牛学锋2010年11月16日的证言,这个保温材料,用烟头一点一个洞。
B,从上海市消防局《事故原因认定意见书》起火原因的认定第一部分的模拟实验看,火势蔓延非常快,如果,这个保温材料具有阻燃性,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C,根据江苏省化工研究所专家刘益军的观点:“未经阻燃处理的聚氨酯是可燃物,遇火会燃烧并分解,产生大量有毒烟雾,给灭火带来困难。----,所谓阻燃,实际上是达到某种规范或者试验方法的一个具体标准,塑料的阻燃或者难燃一般只对小火而言,在大火仍能燃烧。不过阻燃性能好的泡沫塑料遇小火会自熄,不易引起火灾;在火灾中,由于燃烧性能的降低,可降低火灾蔓延及产生刺激性有毒烟雾的危险。(《聚氨酯泡沫材料的阻燃》,2003中国聚氨酯寒夜整体淘汰ODS国际论坛论文集)。
D,吴国略2010年11月16日的询问笔录(第五页),说,火焰发红,烟雾很浓,窜得很高。吴昌飞笔录说,一分钟内火就起来了。
结合,以上A、B、C、D的事实,本案胶州路教师公寓所使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是一种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从所有的本案证据中,没有一份对该材料的鉴定,为此辩护人在庭前依照法向法庭申请对保温材料进行鉴定,法院口头通知以消防局说保温材料找不到了为由驳回申请。对此,辩护人认为这是错误的。
上海市消防局《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第六条物证提取情况第4点,11月17日凌晨,在胶州路718弄2号楼10层北侧外墙提取喷涂聚氨酯硬泡沫,11月30日在胶州路718弄2号楼13层级常德路999号13层提取喷涂聚氨酯硬泡沫。这说明,这些聚氨酯保温材料,消防局有。其次,虽然3号楼着火了,但是2号楼也用的是同样的材料,怎么不能去鉴定呢?这么大的火灾事故,连引起火灾的保温材料是否合格都不查清,你如何来定我的当事人的罪?而且还是3年以上?
这合法吗?
【没有每层设立隔火带】
2,胶州路教师公寓建筑工地是否构建了每层的隔火带?
根据公安部、城乡建设部上述《防火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条的规定,胶州路教师公寓的楼,除了保温材料必须B2级以上,而且要每层设一隔火层。本案中,每几曾设的隔板主要功能是为了防止“找平“(切割平凸出来的泡沫材料)材料掉下去,而且,正由于9楼积聚了上面几层楼的泡沫材料,才引起10楼的火星引燃了大火。如果有每层的隔火层,10楼的火星就不会达到9楼,大火也无从发生。按照上述规定,易燃的保温层,保温带应该每层同时施工,显然,这个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进行。
以上是本案应当查明的主要疑点,在未查明之前,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本案吴国略的搭地线的点火的行为和11.15大火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吴国略是有过错,他不该电焊工的证过期了不去年检,也不该持过期的证来工地讨活,辩护人不否认这一点,即便动火证是否办理是他们包工头的事情,没办,他也不该动火,这些规定,他确实违反了,但是,是否有了动火证,有了有效电焊证,这火灾就可以避免了呢?
(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吴国略搭地线引发火花非常有限】
从绝大部分证言看,吴国略只点了一次火,最多是点了几下,只是把地线的搭贴焊上,这个搭铁是要反复使用,他不会焊死,这个焊地线一般不会烧出铁水,只是电火花,火星较小。
吴国略2010年11月16日的第一次笔录就说只焊了底线,同日第二次笔录说,用电焊枪点了一下。11月23日笔录说达底线用焊枪点了二下,顺便在钢管上点了二下。
电焊小工王永亮11月16日第二次笔录(第2页)中说,吴国略在10楼接好电焊机之后,说用焊枪点了一下,---这样,吴国略用电焊条焊了一根地线焊到10楼西北面的脚手架上,此时,我听到吴国略大叫,着火了。第3页也说,吴国略用焊枪点了2下,不到一分钟,他说着火了。
吴国略和王永亮的老板马东启2010年11月16日的笔录第3页说,吴国略说,他电源已经接好了,地线也搭好了。地线有时需要用电焊焊在一起的。
马东启的上级老板沈建新2010年11月23日的笔录和马东启的说法一致:搭底线,没有正式开始焊接工字钢。
上海消防局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1页最后一段,28厘米的角铁与脚手架焊接。
以上这些直接、间接的证言和现场可以印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过正式的工字钢焊接,因此,一个连接地线的搭铁能引起的火花,是非常有限的。
【有没有必要用接火盆】
这大概是本案的焦点之一,几乎所有的笔录上都涉及到这一点,辩护人也注意到这一点。除吴国略、王永亮之外,所有的被告人、证人都会说,要用接火盆,但是,这个不是证人可以决定的,电焊工的培训教材和电焊工十不烧,只规定了,凡属一、二级动火范围的,未经办理动火审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本案之前所开的动火证是,三级动火证。
【三级动火证】
2010年10月11日静安建总项目管理部沈大同开给支上邦,焊工名为吴昌飞的动火证,载明是三级动火许可证,三级动火证左边写着,在非固定,无名(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这倒过来可以证明,胶州路教师公寓的动火属于无固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合。即便高空作业属于二级动火证,恐怕开出来的,还是三级动火证。
【焊工10不烧】
根据焊工10
从辩护人走访有电焊经验的电焊工,众口一辞的说法是,在易燃易爆环境下,需用隔火措施,否则,电焊的火花本身会很快熄灭,无需一定用隔火措施。
【违规交叉施工】
本案中,正由于违规的交叉施工,而且脚手架和保温材料被分包给不同的包工头,互相之间并没有通气,也从没有人告诉吴国略,王永亮等人,这保温材料易燃,更毋庸说,告诉他们,这保温材料其实是不合格的。连保温材料施工的牛全红2010年11月16日的证言第3页说,喷涂材料是什么?是否会燃烧?答:材料叫什么我也不知道,是否会烧我原先也不知道。另一个牛学锋说,我知道这个保温材料应该是不放火的,但是,王以东之前没有和我们讲过,我是在以前干瓦工的时候看到别人用过这样的保温层才知道这个是不放火的。
【三个楼,四台电焊机,一个接火盆】
本案所有证据都证实,现场只有一个接火盆,在2号楼,3号楼并无接火盆。吴国略、王永亮即使要用,也没有接火盆。
连保温施工的人都不知道,吴国略等电焊工不是神仙,不知道周边是易燃环境,是本案的事实。
结论:没有电焊规则规定,在未知易燃易爆环境下,必须要用接火盆,吴国略操作电焊接地线时,不用接火盆,并为违规。但是,可以说,吴国略可以做得更好。他如果用了接火盆,火灾是否就可以避免?其实也未必。
【监理日记中的烟头】
在监理日记中,多次出现,施工场地有烟头,希望更正,如果更正了,就不会有第二次记录。因此,在多重违规的情况下,没有吴国略的电焊,迟早有其他的火花会扳动这场大火的扳机。
(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引起的大火条件众多,如果有以下任何一个环节按照规定办理,大火就可以避免。
【依法招拍挂】
众所周知,这工程是内定的,如果真的招拍挂了,就不会有静安建总,黄佩信等人。违规的源头在没有遵守法律。
【佳艺资质不够,以建总为名接工程】:
从证据材料看,这个胶州路教室公寓保温工程本人就是佳艺公司因为资质不够借用静安建设总公司的资质,通过肢解工程量,用佳艺来实际操作施工。
【佳艺违法分包给迪姆】
按规定,佳艺不能再分包,但佳艺违法肢解工程,再次分包。
【迪姆借资质】
沈建丰等人拿到工程,却没有资质,于是借迪姆公司的资质来施工,叫来吴国略等马路工人。
【未批先动工】
所有证言都证实,这个工程开工时,连施工方案都没批准,无论安全方案。
【监理未让施工方停工】
监理明知可以停工,迫于这个工程是业主建交委指定的承包商,也未叫停工程。
【违法交叉施工】
都知道交叉施工的危险,但为赶进度,违法进行,也未告知施工人员。
【政府采购保温材料未把关】
保温材料的公司没有定重大责任事故,只定张利行贿罪,为什么放过这保温材料不合格罪魁祸首?张利是通过行贿才进入政府采购。从昨天张利行贿的庭审看,2010年3月25日静安区建交委将外墙保温材料由公开招投标改为邀请招标的形式。2010年7、8月份(时间记录的不太清楚)(张权亲自填表格将亮迪填入采购商名单,张权报经周建民批准后确定邀请招标对象。招标会,张权作为5名评标专家之一参与招投标,给亮迪打了最高分。亮迪和乐丰最后入围成为2010年静安区节能改造工程外墙保温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
【未按规定设置隔火带】
如上,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但,为节省钱和工期,省略了。
引起11.15大火原因众多,看似无证电焊工吴国略电焊的火花点燃了大火,实际上,这并不是大火的法律上的原因。
1、有证的电焊工也一样会引发大火,无证操作不是直接原因。
按照前面的论述,有证电焊工也一样会不用接火盆,因为电焊十不烧在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情况下,没必要用隔离措施。
事实上,监理卫平儒2010年11月24日的笔录中多次提到,“我经常看到,施工方在电焊时,不配备火盆和灭火器。问,你指出后,他们改了吗?他们还是按老习惯去做。接火盆只有一个,我对沈总说,该准备几个接火盆或者用其他物品把火花拦住。施工方做了吗?答:没有。我很少看到他们用火盆。问,既然发现他们违反规定,为什么不让他们停工?答:沉默。”
因此,并不是无证的吴国略不用接火盆,可以肯定,有时有证的于军伟也一样不用,庭审其他被告的说法也证明,有证电焊工余军伟有时也不用接火盆。至少,这个接火盆不是工程一开始就买的,是开工以后才买的。马东启2010年12月13日证言第3页,在工地刚开始有电焊作业的时候,当时工地没有接火盆,当时在焊接3号楼10楼支撑的时候,就发现焊水往下掉,当时,沈建新、支上邦都在,我向他们提出要接火盆,防止焊水下掉。
工地上,没有吴国略施工,也一定会有其他电焊工施工,这个因素,是一个正常因素。
这说明,有证、无证操作都一样,在没有明显易燃环境下,不用接火盆,并不算违规。因此,无证操作的因素不是引发大火的法律上的原因。
2、法律上的原因,最近的直接原因是,承包资质上违规,政府采购保温材料不合格,管理上的混乱,交叉施工,监理、安全员不力。
如果,胶州路教师公寓承包给真正又资质的建筑公司,就基本上不会有交叉施工。如果政府采购的保温材料阻燃,电焊的小火花就不会引燃。如果监理、项目安全责任人负责,那么,整个工地就该停工,也不会有大火。这三个是引发大火的法律上最直接的原因。
吴国略只是一个在埋满地雷的土地上跳舞的小孩,他根本不知道,周围有多危险。因此,一个接地线的行为就引发了大火,这只是骆驼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11.15如果不是吴国略,那么11.16时,无非是换一个施工人员用烟头来扣动这大火的扳机,点燃这上海有史以来最大的火灾灾难。
不管用哪种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吴国略的因素都不是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一环。如果用必然因果关系,显然最容易排除。如果用相当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那么多违规,易燃,焊一下地线,是不会引发大火的,吴国略在22楼焊接了整个工字钢都没有引发事故,说明,一般情况下,高考作业,只要下面没有易燃易爆物品,不会引发火灾。这个概率不会超过50%。
辩护人提供给法庭的录像资料,辩护人在浦东,用了有证的电焊工,用同样的高度,下面铺了市场上买来(未知可燃性是否达标),点火之后,下面的聚氨酯并未点燃。法庭虽然未认可这个证据材料在庭上出示,但是,不能否定我们这个证据。
最实证的例子就是在11.15,22楼吴国略在没有接火盆的情况下,完成把工字钢焊接上的全部工作,由于下面没有易燃的泡沫,火灾并无发生,这充分可以证明有没有用接火盆不是引发的原因。
三、希望法律给吴国略一个公正的待遇。
如我们前面所说,吴国略并非一无过错,事实上,他也可以做得更好,更谨慎。在交叉施工情况下,停工,在没有防火措施下停工,然而,他毕竟是一个要生存5岁小孩的父亲,一个要负责家庭生计的丈夫。现行的证件年检制度未必允许他在上海年检,家里的情况也未必允许他对任何违反管理措施的行为作停工,他是社会上最底层的人,干一天拿120元的工资,没有任何社会福利,医疗保险,干一天算一天。任何一个官员受贿的钱,都够他在工地流汗干半年以上,我们苛求一个农民工,把58条人命的责任算在他单薄的脊梁上,是不公正的。
火灾发生后,吴国略也拿灭火器在救火,是因为这个聚氨酯太毒,太易燃,才引发了那么多伤残,从消防报告看,因为大楼门口的两桶聚氨酯爆炸才堵住了门口。这些所谓后果定了情节极其恶劣,算在政府采购上可以,算在层层分包上可以,算在管理混乱上可以,算在无证电焊上,不可以。
辩护人在准备本案中也有疑惑,也并非确定吴国略的行为是否一定无罪,但是,检方提供的证据,确实离定罪有一定的距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甚至疑罪从无的原则,吴国略都不应该再被关押。他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性,相信,这辈子他再也不会去干无证电焊的事情。
就是按检方的逻辑,吴国略有罪,其第一次到场就和其他人一样,交代了主要事实,为什么定其他包工头自首,而不认定吴国略自首,这公平吗?
电影《武侠》台词说,“一人有罪,社会皆同谋“。这话,用在本案中,可以说,是畸形的建筑市场造就了这场大火,这场火迟早会发生在上海,只不过,碰巧在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一个本来业主都反对进行保温建设的大楼,一个政府多项违法的工程,劣质的保温材料,犹如一个恶魔,不放过任何的机会。
最后,对吴国略,拿三年以上的重罪,定在一个拿120元工资,一个对环境一无所知的民工身上,法律的公正在哪里?政府的宽容在哪里?俗话说,一人做事一人当,这本来是政商勾结造成的大祸,何来让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民工承担责任。
俞正声书记说,“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上海永远不能忘怀的一件大事,绝不能回避,更不能轻轻放过,否则就会丧失改正错误的机会。
辩护人认为,改正错误,最艰难的决策是,把替罪羊吴国略、王永亮释放。希望法院能走出这一步!依法裁决,需要勇气,但,法律需要你们这样去做,谢谢!
(资料图片转自网络 感恩拜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