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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抓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于2016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以下简称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目的
通过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以下简称总局第8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意见》要求,深入了解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标准,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二、执法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意见》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所列的检查项目,共分七项:
1.应急组织体系。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法规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应急物资装备。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法规标准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应急预案。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总局第88号令要求编制、发布、修订、备案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5.应急演练。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总局第88号令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6.教育培训。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修改)、总局第88号令、《矿山救护规程》等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
7.应急处置。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总局第88号令等法规要求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还要将各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和履行职责情况列入本次检查内容。
三、组织领导
(一)全面自查。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于10月31日前向应急指挥中心报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二)重点检查。应急指挥中心组成5个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组,对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应急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同志担任检查组组长。每组检查3个省,每个省至少检查2个地市、5家企业。各组检查地区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检查方式
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一)查阅资料。按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所列项目,查阅企业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应急装备配备和维护保养台账、教育培训和演练训练记录、应急预案管理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实地查看企业应急设施设备、装备器材等应急物资是否完好,应急标志、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应急逃生通道是否畅通,询问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教育培训和掌握应急知识情况。必要时,检查组可以设定事故情景,检查企业应急处置情况。
(三)问卷调查。组织企业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一线人员如实填写问卷,了解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严密组织检查。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开展执法检查专题培训,吃透把准《意见》精神,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和程序,准确把握执法检查依据和标准,根据执法检查清单所列项目,结合检查企业实际,制定细化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实行对表检查(见附件),做到检查项目不漏、内容不缺。
(二)严格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要求,规范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和执法文书制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认真核实,确保证据充分有效。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参加检查的地方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作出,检查小组负责督办。
(三)注重检查实效。要配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力量,检查过程中,要及时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注重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四)严格工作纪律。要严肃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自觉维护安监队伍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联系人及电话:辛欣,010-64463897、13911622633。
附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开展执法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应指综合〔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抓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于2016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以下简称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目的
通过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以下简称总局第8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意见》要求,深入了解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标准,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二、执法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意见》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所列的检查项目,共分七项:
1.应急组织体系。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法规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应急物资装备。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法规标准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应急预案。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总局第88号令要求编制、发布、修订、备案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5.应急演练。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总局第88号令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6.教育培训。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修改)、总局第88号令、《矿山救护规程》等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
7.应急处置。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总局第88号令等法规要求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还要将各级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和履行职责情况列入本次检查内容。
三、组织领导
(一)全面自查。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于10月31日前向应急指挥中心报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二)重点检查。应急指挥中心组成5个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组,对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应急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同志担任检查组组长。每组检查3个省,每个省至少检查2个地市、5家企业。各组检查地区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检查方式
专项执法检查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一)查阅资料。按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清单所列项目,查阅企业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应急装备配备和维护保养台账、教育培训和演练训练记录、应急预案管理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实地查看企业应急设施设备、装备器材等应急物资是否完好,应急标志、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应急逃生通道是否畅通,询问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教育培训和掌握应急知识情况。必要时,检查组可以设定事故情景,检查企业应急处置情况。
(三)问卷调查。组织企业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一线人员如实填写问卷,了解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严密组织检查。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开展执法检查专题培训,吃透把准《意见》精神,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和程序,准确把握执法检查依据和标准,根据执法检查清单所列项目,结合检查企业实际,制定细化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实行对表检查(见附件),做到检查项目不漏、内容不缺。
(二)严格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要求,规范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和执法文书制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认真核实,确保证据充分有效。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参加检查的地方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作出,检查小组负责督办。
(三)注重检查实效。要配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力量,检查过程中,要及时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注重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四)严格工作纪律。要严肃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自觉维护安监队伍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联系人及电话:辛欣,010-64463897、13911622633。
附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016年9月1 日
自由空间 2016-9-7 7:49:00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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