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应引起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梳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可能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是否编制应急预案
该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预案。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2、是否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于逾期未编制应急预案或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罚款。
3、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界定了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此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5、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管理办法第26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同时提醒注意,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还应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还应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7、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管理办法第35条明确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和时间要求。即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8、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
管理办法第37条明确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9、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管理办法第38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
法律责任: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上述3-9项实施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的,将被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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