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多部门通知要求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卫计委表示,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14年底,中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防治主体责任,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上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对此,通知要求,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要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契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主动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企业。
通知明确,要建立粉尘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加大尘肺病事件的查处力度,对出现群体性尘肺病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同时要求,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并为离开本单位的农民工提供档案复印件。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应当调离有健康损害的工作岗位。对疑似尘肺病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通知强调,要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落实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保尘肺病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就切实解决特困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通知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各地要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通知称,上述保障制度仍不能解决医疗救治问题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其获得医疗救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尘肺病农民工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尘肺病农民工献爱心、送温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
链接:工伤补贴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公司:我们公司有一名职工在工作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费等补贴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公司员工因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等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