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陈某酒后驾驶汽车发生事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案件,依法判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2014年8月4日2时50分,陈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玉州区人民东路路段时,与路旁树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10天,支付医药费8421元。陈某支付了拖车费360元,停车费812元,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12月29日,某财产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出具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核定事故车辆实际损失为103300元。
之后,陈某以某财产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未告知免责条款,也未要求其在保险合同中签字确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医疗费及车辆损失费共计119697元,保险公司认为陈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免赔范围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支付了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尽管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要求原告在保险合同中签字确认,但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保险单中,重要提示已注明:“其中保险条款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上述条款均已对全社会公开,对于每一个公民必须熟悉掌握的;特别原告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对上述规定应当是明知的;现原告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对自己及他人造成危险,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损失,属于被告的免责范围,被告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据此,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酒驾、毒驾、疲劳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的毒瘤。尽管全社会在不断的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每年还是有不少驾驶人员,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本案虽然原告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但法院拒绝纵容酒后驾驶这种漠视生命的行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损伤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医患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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