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其中的要求之一,就是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当必须坚守这一条要求,时刻改正企业安全生产上的缺陷,这才是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天津瑞海国际的跃进路堆场是在2014年改造成危险品堆场,而在这之前,周边的海滨高速路、万科海港城、津滨轻轨等项目均已竣工。那么我们要问一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准备建设这个危险品堆场,他有没有履行一下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去查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呢?国家安监局早在2001年,就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其中,明确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瑞海国际的这块堆场占地面积46226.8平方米,在国家安监局上述规定中,9000平方米即属于大型仓库范围,所以,建筑距离应执行1000米红线规定。
对于这个规定以及危害化学品储存的安全条件,只要你留心一下,网上就可以查到,关键是查到以后,企业负责人怎样做,是昧着良心瞒天过海,还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选址,建设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天津瑞海国际因种种原因,最终选择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规建设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堆场,总之铤而走险了,总之也酿成大祸了。
从这家公司的做法,我们应该联想到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究竟有多少企业主要负责人真正把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放在心上,真正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履行到位;发生事故 的单位,如果有一家把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改行到位,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吗?
面对一起起事故发生后惨不忍睹的现场,面对一个个痛不欲生的受害者家属,面对失去父亲、母亲流露出无助的幼小眼神,我们全社会应该形成强烈谴责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更要形成全社会不接受不安全企业的产品与服务的自觉行动,对不落实主体责任企业不但予以法律的严惩,还要予以舆论和道德的遣责,应该让这些企业因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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