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张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健康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八条规定》包括了哪些内容?为了保证《八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总局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之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有什么变化?《安全中国》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为网友解读。
吴宗之谈到,当前我国的职业病形势非常严峻。一是职业病报告病例数居高不下。据卫生计生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83.37万例,其中尘肺病75.03万例。2010年以来报告职业病病例每年都在2.6万例以上。考虑到实际工作中职业健康检查率低,尘肺等职业病潜伏期长、隐匿性强等特点,实际患病人数更多。二是涉及行业领域广、接害人数多。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仅粉尘和化学毒物两类主要职业病危害,就涉及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制鞋、家具等30多个行业领域。有关调查结果显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30%以上,职业病危害接害人数逾2亿。三是随着我国生物工程、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将带来新的职业卫生问题。与此同时,一些严重职业病危害正在由城市向乡村、由东部向中西部、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近几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水泥生产、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了检测调研,检测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其中,检测的55家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浓度全部超标,总粉尘浓度最高超标1089倍,呼吸性粉尘浓度最高超标1248倍。检测的31家水泥生产企业和20家石材加工企业的粉尘浓度全部超标,其中水泥生产企业总粉尘浓度最高超标115倍,呼吸性粉尘浓度最高超标77倍。石材加工企业总粉尘浓度在最高超标852倍,呼吸性粉尘浓度最高超标178倍。检测的85家家具制造企业均存在15种以上化学毒物,苯、甲苯最高超标121倍。
通过总局组织的检查、暗访和调研发现,很多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部分中小微型企业管理基础差,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不检测、不告知、不警示,对从业人员不培训、不体检,缺少基本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个别企业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任由劳动者遭受粉尘和毒物侵害。
吴宗之表示,职业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清醒认识、高度重视,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的高度出发,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真正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第一条,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为解决当前一些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的问题而提出的。
第二条,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这条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提出的。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因此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针对当前一些企业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比较严重的现状,提出了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其他几条,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这都是对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提出的重点要求,也是企业必须做好的基础工作,是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最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