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的张辉是长江沉没游轮上最早幸存者之一,岳阳获救后讲述惊魂经历,“十几米的距离划了一个半小时,翻船时抓起救生衣爬出窗户。”在6月1日21时30分许,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旅游客船“东方之星”轮在由南京驶往重庆途中突遇龙卷风发生翻沉。
国际公约将救生设备与装置列入强制规则
救生衣作为船舶渡轮上的救生设备之一,就像汽车上的安全带一样,在很多关键时刻用于避险逃生。在国际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早已将救生设备与装置列入强制规则,是国际航行船舶救生设备实施安全检查的依据。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即SOLAS74公约,是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和船旗国等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也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SOLAS74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政府于1980年1月7日核准了该公约。
SOLAS公约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1996年6月修改,1998年7月生效,新的第三章的单独规则是“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即LSA规则,在1998年7月1日成为强制规则,是国际航行船舶救生设备实施安全检查的依据。
第III章 - 救生设备与装置:主要内容分A和B两部分,共37条。其中A部分是通则;B部分是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包括客船与货船、客船附加要求、货船附加要求三节,规定了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一般要求,并根据船型、设备、构造特征规定了应配备的救生设备,确定其容量的方法,以及维修和随时可用性的要求,并有应急和例行演习的程序,同时分别对客船和货船规定了附加要求。
[公约]救生衣的检查要求
1.救生衣的检查要求(1)依靠充气作浮力的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独立充气室,并应浸水后能自动充气,配有用单一人工动作充气的装置,并能用嘴充气。(2)每一件救生衣均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救生衣灯(国际航行船舶)和用细索系牢的哨笛。(3)救生衣灯应为白色灯,备有至少可工作8小时的能源,如果是闪光灯,还应配有手动操作开关。(4)每件儿童救生衣应标出符合IMO建议的试验和评估标准的救生衣穿着者的高度或体重范围,以及“儿童”标志。
2.救生衣的配备要求:
(1)应为船上每个人配备一件符合要求的救生衣,另外还应:1)配备船上乘客人数至少10%的适合儿童穿着的救生衣,或为每个儿童配备1件可能需要的更多数量的救生衣;2)配备供值班人员使用的以及供设置在远处的救生艇站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救生衣。为值班人员配备救生衣应存放在驾驶室、机舱控制室以及任何其他有人值班的地点。
(2)救生衣应放在容易到达之处,其位置应加明显标志。凡由于船舶的特殊布置,使按要求配备的救生衣无法取到时,可制定满足主管机关的变通规定,包括增加配备救生衣的数量。
(3)客船的附加要求:1)除满足上述2的规定外,每艘客船还应配备相当于船上总人数5%的救生衣。这些救生衣应存放在甲板上或集合站显明易见之处。2)如果乘客的救生衣存放在远离公共处所和集合站之间直接脱险通道的特等舱内,则按(2)要求的这些乘客的附加救生衣,应存放在公共处所、集合站、或这两者之间的直接脱险通道上。这些救生衣应存放得使其分布和穿着不妨碍有秩序地向集合站和救生艇筏登乘站移动。
我国对国内航行船舶救生设备的规定不明确
2013年,长江海事部门出台规定,三峡库区实行乘客过江强制穿救生衣(救生浮具)制度,长江海事开展“救生衣行动”。
近年,地方推行乘客过江强制穿救生衣(救生浮具)制度,开展“救生衣行动”,对辖区渡运救生衣数量进行核实,要求救生衣(个人救生浮具)的配备至少达到配员和乘客定额的100%以上。
“救生衣”安全设备的落实正由国际公约到行动,但真正的100%到位,还要不断推进。
在我国颁布的法定规则中,关于救生设备的技术规范,国际航行船舶与国际公约要求基本一致,而国内航行船舶则根据我国海区、船舶的实际情况与国际公约要求有所差别。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6月19日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规则。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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