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可否认,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代替企业查隐患的问题依然存在,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就是排查治理企业安全隐患的认识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这不利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作用的发挥,导致企业安全管理薄弱,企业应负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不到实处。
安全生产工作,主体多元,需要企业、政府、部门、单位齐抓共管,但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直接管理生产经营全过程;政府对企业只能宏观调控,采取经济的、法律的和其他必要的行政手段间接进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是内生动力,其次要辅以相应的监督管理,这是外部推动力,外部监管只有通过激发内生动力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根本要靠企业,企业的从业人员、设备操作工、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情况熟,对企业的危险源、安全隐患了如指掌,他们是排查治理隐患的主力军。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修改,充分总结和推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执行第16令、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经验和做法,新增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这从安全生产基本法的角度明确了,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查隐患、改隐患是企业的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企业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隐患的排查治理,尤其是重大隐患的治理。
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需要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决定,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做好隐患自查自报、上报整改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增强事故预防和安全控制能力。
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根据整改情况适时采取通知停电等强制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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