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安全培训是一切安全生产工作的开端和基础。新入厂员工需要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培训取得资质,就连新入职安监人员也要经过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可以说,培训工作做不好,其它一切免谈。单就企业安全培训而言,分析工作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企业走形式、应付了事的原因,也有政府监督、行业部门管理力度不够的原因,但最为主要的原因还是员工自我培训的意识不强,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
企业员工之所以对自身安全培训的渴望,远远不及比如驾驶员办理驾照、电工焊工办理特种作业证书等等那样强烈和迫切,至少有以下一点可以说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分析两个法条表述的逻辑关系,简单说,前一个法条是,如果一个人要到企业从业,那么企业要对他进行培训,要保证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而后一个法条是,如果一个人要从事特种作业,那么就要参加培训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也就是说,前者规定中,个人在培训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是“要我培训”;后者规定中,个人在培训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我要培训”,两相比较,同样是对从业资格的培训规定,一个被动,一个主动,也就产生了培训效果的差别。
被动接受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容易让员工认为安全培训是企业的事,在心理上产生被动应付的感受和情绪,认为自己只是按时参加培训、考试能够合格就可以了。加之安全培训大多是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层面的知识,实际动手操作类科目很少,经过培训,员工安全意识到底提高了多少,安全知识到底熟知了多少,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到底掌握了多少,应急处理措施到底了解了多少,无法真正检验,所以,培训效果被大打折扣。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积极、认真组织,是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制性要求,但员工“我要培训”的内在动力更需要强化。“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那么,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自觉性,是这条“重大安全隐患”最得力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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