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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航:执法监察、督导检查、“四不两直”随想}

一、执法监察与检查及其它——我们工作的几个类型

 

执法监察:就是有执法证的人员到企业或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察,对于不符合项进入执法程序。

 

督导检查:就是我们整天在做的检查、督察、督导等等,是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到政府或者某些单位督促或检查他们是如何做的。这个词没有统一的,姑且就叫做督导检查。

 

行政许可与审批、审查等:有人将其列入执法范围,不一定,但和执法监察绝不一样,当然也是依法行政。

 

日常行政工作:平常我们做的这些杂活也不少,一部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一部分是计划经济的遗留,也有一部分是作为服务型政府应该做的,比如我们的一些宣传教育活动,一些鼓励、提倡、政策引导的所谓政府推动型的工作。这些事也不少,也是应该做的。不要忽略了,不要以为我们的行政工作只有依法行政。

 

二、执法监察的几点看法

 

1.不是全覆盖。按照国家总局24号令,是按照安监部门的人员、装备情况,能去多少去多少。

 

2.要按照计划,年初制定,一年执行。

 

3.到一个企业也不是全覆盖,可以重点抽查某一方面,某一点。

 

4.不一定要到现场,主要是查资料,通过资料监察企业安全工作和条件。当然,查资料中有疑问,需要现场核查时,可以到现场。

 

5.不一定要很专业,执法监察重点是法律,不是技术。主要是查企业自己安全生产的机制体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如隐患排查的制度,检查与整改结果。这些应该行政人员能够做的。

 

6.不一定要带专家。当然如果遇到技术问题请求专家或技术单位的技术支持还是必要的。但责任还是行政人员的。

 

7.提倡每一次监察前由派出单位开出监察任务书,写明时间、地点、最主要的是具体任务,监察哪几项或一项,这样监察人员只要完成任务就行了,大大减轻监察人员责任。

 

三、督导检查的几点看法

 

1.上级的督导检查对象不应该是企业,应该是下级政府或部门。不一定要到最后一公里,直插企业、直插现场。如果中央、省领导都要直插现场,那有多麻烦。建议往下督导检查一级,抽查印证一级。如中央的检查督导省,对省里的汇报检查有疑问,到市里去抽查印证,当然,也可以找两个企业抽查印证。

 

2.督察检查只是对下级工作的检查,不是查隐患,用不着"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事实上这种检查也基本上不签字。

 

3.对下级工作督促检查可以提出问题,这些问题有各种各样的,有轻重缓急,但绝不用像对事故隐患一样"零容忍"

 

4.这种督导检查大多数是抽查,也用不着"全覆盖",也覆盖不了。如果中央覆盖全国、省覆盖全省,那企业如何才能承受。事实上,去年以来,许多企业都是一天接待几摊检查的。

 

5.这种督导检查临时性的多,一般不用事先制定计划。

 

6.当然,在这种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也应该要求整改和反馈,发现隐患也应该要求下级单位督促整改并反馈,但没有必要上级单位直接处理。

 

四、对"四不两直"的几点看法

 

所谓"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这种方式很好。对于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有积极作用。

 

但有一定适用范围:

 

1.适用于执法监察。

 

2.适用于上级调查研究基层和企业情况,特别是某一专题调研。

 

2.适用于上级发现地方上容易隐瞒的真实问题。

 

3.适用于上级对下级政府工作督导检查的印证和考察。

 

当然,有时不能完全拘泥于四不两直,如:

 

1.督导检查中要全面了解下级工作,听汇报介绍和座谈会还是需要的。只是这种汇报会不要形式主义。

 

2.督导检查中发现企业隐患或问题,需要属地监管单位追踪整改的,还是要让他们去现场的。

 

3.有时候需要了解某方面的情况,或者到某些特定类型的企业,还是要基层提供信息的,有时候到企业找不到路,让基层有人带个路也不无不可。

 

此外,实施"四不两直"还有些基础条件:

 

1.后勤保障,有车辆、个人防护用品、便携式检测设备等。

 

2.技术和信息保障,GPS卫星导航,企业卫星定位,企业基本情况尤其是危险点的信息系统。

 

3.业务保障,"四不两直"的特点就是作为检查人员掌握第一手的资料,一般不应该跟专家,否则就不是第一手了。所以就要求检查人员的业务熟悉,否则也会流于形式。

 

五、对“四个一律”的几点看法

 

在执法监察和督导检查中,近期一直要求“四个一律”“四个一律”: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

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求做到“四个一律”毋需质疑。关键是谁来做:

检查人员?一般当场是做不到的,现场检查人员有些也做不到。现场检查只是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要法律授权的执法单位及合法的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来做。如经过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走法律程序可以做到一些,如停产整顿和经济处罚。但关闭取缔是政府而不是安监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是司法机关。

所以,作为检查人员,发现这些问题,如果自己处理不了,只要汇报、提交、移交就行了。注意,不要砸在自己手上。

 

自由空间 2014-3-18 10:53:00 | 阅读全文 | 回复(6)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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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游客) 2016-9-6 19:01:11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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