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60个
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
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8号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县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和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26个省(区、市)的60个县(市、区)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为督促指导重点县(市、区)围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方面开展攻坚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
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
为加强6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名单见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60个重点县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攻坚,力争到2015年底,60个重点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全面实现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化工园区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50%以上,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力争杜绝重特大事故;政府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源头管理。完善并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严格园区企业准入,合理布局园区企业,加强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消除工程设计缺陷和不足。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等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三)强化安全监管。各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尽量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化工企业管理经历或接受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分管领导。重点县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队伍建设,原则上按每40个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备1名安全监管人员(至少应有2名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加大对重点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的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力度;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考核,提升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能力。重点县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家库,积极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着力加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低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和监控机制。重点县要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人才培养。
三、具体措施
(一)召开动员会。2014年第一季度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动员会,启动和部署攻坚工作。
(二)及时调度和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跟踪了解重点县攻坚工作推进情况,每半年向重点县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通报。力争每年召开一次重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工作会,通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三)加强业务培训。重点县及其所在的省、市(地)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专题培训。
(四)强化交流学习。积极协调、支持部分重点县安全监管人员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挂职锻炼。
(五)建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省级安全监管局处级以上干部定点联系重点县和重点企业制度,强化服务指导和工作检查。
(六)充分发挥基础较好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建立与重点县同行业企业结对子帮扶机制。依托中央企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建立实习培训基地,为重点县中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供支持。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技术支撑单位作用,为重点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派员或专家指导重点县发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点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负责同志及重点县所在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同志、重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重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成立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二)各重点县要制定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三)重点县所在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定期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按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不定期抽查。
(四)各省(区、市)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和企业,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五)各有关单位在推动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中如遇到突出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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