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 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机电部负责管理。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 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监察处负责人批准。
10.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章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 动火人
7.3 监火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3 《作业证》的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第三章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动土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附录A。
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工程部审批。
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
4.11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 和JCJ 46 的有关要求。
4.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证》的管理
5.1《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工程部负责审批、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工程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 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工程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7《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5.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四章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断路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 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3 断路作业单位: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 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 总则
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公司综合部(保卫科)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5.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公司综合部(保卫科)审批。
5.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5.7《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 年。
6 安全要求
6.1 作业组织
6.2 作业交通警示
6.3 应急救援
6.4 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第五章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本稿完成日期:2008 年8 月4 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3.2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3.5 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1 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表1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 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4 高处作业分级
4.1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 的规定。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6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 级(风速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监察处留存,保存期1 年。
6.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六章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2894-1996, ISO 3864-1984,MOD)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 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AQ 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 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 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七章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 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4.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5.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3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5.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
5.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5.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15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6 职责要求
6.1 生产车间负责人
6.2 监护人
6.3 作业单位负责人
6.4 作业人
6.5 审批人
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7.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7.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技术部审批。
7.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第八章 厂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受限空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受限空间: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 安全隔绝
4.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5 监测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7 照明及用电安全
4.8 监护
4.9 其它安全要求
5 职责要求
5.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3 作业人员的职责
5.4 审批人员的职责
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6.2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3 《作业证》应由机电部审批。
6.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5 《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附录 A
吊装安全作业证
A.1 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证》,见表 A1。
A.2 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A.3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 权拒绝作业。
A.4 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 内画\"√\",见表 A2。
A.5 《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表 A1 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安全监护人 吊装指挥(负责人)
作业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吊装内容
起吊重物质量(t)
危害辨识:
安全措施(执行背面):
项目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表 A2 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的安全措施
序号 安全 措 施 打√
1 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
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需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并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 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 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 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5 应事先与分厂(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6 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7 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8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9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10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11 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12 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3 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
挥人员批准
14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
15 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
16 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
17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
18 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
19 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
20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
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1 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22 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23 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杂物
24 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
25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排水沟的盖板,承重吊装机械
的负重量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26 起吊物的质量(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27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28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29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
30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指示牌;B.指示灯
31 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
32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A:36V、24V、12V 防水型灯 B.:36V、24V、12V 防爆型灯
33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34 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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