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评价目的、准则、范围:9个方面,通用规范
2、根据以下4项内容制定的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二、
常规与非常规风险评价记录与报告。{常规两年一次,(可按装置、车间、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进行评价)。非常规适时进行,(检维修、拆除与报废、各类变更、事故后等及时进行评价)}
三、
1、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2、制定的重大风险控制措施文本。
3、定期检查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纪录
4、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的纪录。
四、
1、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2、隐患治理台帐。
3、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的隐患治理通知书。(通知书栏目:治理措施、负责人、资金来源、治理期限、治理结果、验收意见)
4、对事故隐患制定的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应有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制定)
5、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每季(下一季度15日前)、每年(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7、每年第一季度,企业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纪录。有关中央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纪录。
重大隐患项目档案内容: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材料或纪录。
7)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的方案。
五、
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重大危险源档案。(内容包括: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检查记录等)
3、重大危险源设置的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有远传监控和连续记录)
4、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3年一次)
5、重大危险源及应急救援预案在地方安监等部门备案证明。
6、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检查记录和检验报告。
7、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应符合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规定)及预案演练记录。(包括对演练的有效性及充分性总结评价纪录)
8、重大危险源现场配备的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
9、重大危险源向社会告知纪录。(公告栏、信息卡、信息手册等)
10、要求从业人员都要了解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11、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采取的防范措施及整改计划。
12、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有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
1、评价报告或记录,对于常规活动定期(2年一次)进行风险评价或评审纪录。
2、非常规活动实施前进行的风险评价或危害识别纪录。(如:检维修、各种作业、拆除与报废、各类变更、事故后等)
3、每年对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进行评审纪录。
4、企业在下列情形发生改变时进行的风险评价纪录: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危害辨识记录表及作业危害识别记录。
七、
当下列情形发生改变时,进行的风险评价纪录: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A现场:
重大危险源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事故柜)
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
员工应了解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内容。
设置了重大危险源的远传监控系统。
B重点注意:本要素应关注的否决项:
1.未开展风险评价工作。△
2.隐患项目未落实“四定”,。*
3.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或评估或监控。*
c相关法规标准:
1、AQ 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2、《注安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3、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5、《安全生产法》第33条。
6、《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7、安委办(2008)26号文《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9、安委办(2008)26号文《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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