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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消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

  (一)消防管理法规。

  消防管理法规是通过规定消防管理活动的组织原则、管理内容和要求、管理方法及程序等,调整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科学、准确地规定社会各方面的消防工作,是我国消防法规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全国消防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制定其他消防法规的主要依据。

  2、消防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

  3、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江西省消防条例》。

  4、消防规章

  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目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二)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分为两大体系:1、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等,2、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是消防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行业范围内适用。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地区适用。

  二、新《消防法》制定背景和过程

  《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过去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

  老《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老消防法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1、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2、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3、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4、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二)《消防法》修订的简要过程

  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及各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2006年4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后,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6月两次审议、修改了《消防法》修订草案。经过广泛调研,《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新《消防法》修订的重大变化

  《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总结了消防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做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修订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是:

  (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

  1、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

  2、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

  3、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5、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三)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

  1、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2、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3、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4、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1、“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切实保障《消防法》的顺利实施,《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

  (八)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修订后的《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自由空间 2010-5-23 20:56:00 | 阅读全文 | 回复(5)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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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游客) 2016-9-30 13:54:29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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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游客) 2016-9-6 19:40:19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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