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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中国铝业公司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铜业有限公司、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铝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等板块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或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事故;

(五)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

(六)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或者因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等。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公司举报。公司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加公司各同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公司坚持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则。

各有关单位按照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详见附件),公司分类进行考核。

第一类:从事氧化铝生产、电解铝生产、铜冶炼、稀有稀土生产、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的有关单位;

第二类:从事铜铝加工等的有关单位;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有关单位。

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有关单位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的变化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将发生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向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以及板块公司总裁、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裁报告,事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应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同时应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各有关单位管理的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

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未发生死亡的一般事故、轻伤事故按月定时报送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将境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境外发生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各有关单位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至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

第十五条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接到企业工亡以上事故,或者一次3人以上伤害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报告后,将委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有关情况,指导事故处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在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同时,公司按下述要求进行调查。
   
一次造成12人的
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3人以上伤害事故、工亡事故以和较大以上事故,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委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主要责任;
    (二)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主要责任;
    (三)因制造、施工、安装、检修方面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者负主要责任;
    (四)因违章指挥或组织安排不当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五)因未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而引发的事故,由有关管理者负主要责任;
    (六)因未严格贯彻落实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的,由执行者、组织者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共同负主要责任;
    (七)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复性事故,由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八)因违反规定或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追究领导责任:
    (一)由于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的事故;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事故;
    (三)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考试合格即分配上岗操作而发生的事故;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事故;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的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重复发生的事故;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者含有技术更新内容的大修项目,未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或不及时整改隐患,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的事故;
    (八)各种危险作业中,没有制定安全措施而发生伤亡的事故。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轻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由公司进行处理,其它人员由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一般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数额扣减本年相应年收入,当年扣减不足的,按年度顺延;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扣减80%;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扣减50%;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扣减70%。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数额扣减本年相应年收入,当年扣减不足的,按年度顺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事故一个月以上的,扣减30%;

(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扣减70%;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扣减80%;

(四)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扣减80%;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扣减80%;

(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扣减80%;

(七)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扣减100%。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对事故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一)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否决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当年绩效工资;

(二)第一类企业工亡1人,当年年度绩效考核扣3分,累计工亡2人扣9分,累计工亡3人扣21分,累计工亡4人,扣30分,累计工亡5人及以上否决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当年绩效工资;

(三)第二类企业工亡1人,当年年度绩效考核扣4分,累计工亡2人扣12分,累计工亡3人扣28分,累计工亡4人及以上否决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当年绩效工资;

(四)第三类企业工亡1人,当年年度绩效考核扣6分,累计工亡2人扣18分,累计工亡3人及以上否决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当年绩效工资;

(五)千人负伤率超过11分,超过23分,超过36

(六)一次工伤3人以上(含3人)扣1分;

(七)板块公司事故考核按照公司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处罚:

(一)发生一次12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负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脱岗学习24个月,扣罚24个月绩效工资,经考核合格后竞争上岗;

(二)发生一次12人工亡事故或者一次39人轻(重)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车间(段、队)负责人、分厂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事故单位主管负责人要向公司做出书面检查,对直接责任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发生一次3人以上工亡事故或者一次10人以上轻(重)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对直接责任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当年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的企业,企业总经理(厂长、经理、院长)要向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处罚:

(一)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解聘职务;

(二)职工严重违章作业,一经发现,立即脱岗学习12个月,扣罚12个月绩效工资,经考核合格后竞争上岗;

(三)未遂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工程事故,负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违章指挥、严重违章作业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引咎辞职或者解聘的,自引咎辞职或者解聘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同等职位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评价考核制度,考核分数低于平均分的企业管理人员,考核期间不予提拔。

第三十八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绩效考核:

(一)对事故调查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扣罚1000元;

(二)包庇、袒护负有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职工有权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119印发的《中国铝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铝业公司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分类表

 

第一类企业(39家)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3家)

山东铝业公司                   山西华泽铝电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             山西华圣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抚顺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铝厂                       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             中国铝业遵义氧化铝有限公司

山西铝厂                       山东华宇铝电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             甘肃华鹭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铝业中州分公司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             中国铝业连城分公司

中国铝业郑州研究院             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

(郑州轻金属研究院)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铝矿业有限公司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             中铝西藏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             中国铝业澳洲有限公司

(兰州铝厂)                    

 

 

中国铜业有限公司(1家)

中铝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2家)

抚顺钛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佳泰钛业有限公司

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家)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   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

中铝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第二类企业(16家)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0家)

中国铝业西北铝加工分公司           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

中铝青岛轻金属有限公司             中铝瑞闽铝板带有限公司

中铝西南铝冷连轧板带有限公司       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铝西南铝板带有限公司             中铝成都铝业有限公司

中铝南海合金有限公司               中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铜业有限公司(4家)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               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

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               中铝昆明铜业有限公司

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1家)

中铝沈阳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家)

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

 

 

第三类企业(9家)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家)

中国铝业香港有限公司               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家)

中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1家)

中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

 

自由空间 2010-5-19 0:01:00 | 阅读全文 | 回复(8)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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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游客) 2016-9-28 19:15:31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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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游客) 2016-9-6 19:40:30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aqywxs(游客)王老师:
您好!麻烦您把<STOP杜邦安全训练观察程序培训PPT及相关资料>给我传一份好吗?我准备在企业各生产现场开展技能训练,不知如何展开.dfcpwx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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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ywxs(游客) 2010-5-19 17:09:02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aqywxs(游客)王老师:
您好!麻烦您把<STOP杜邦安全训练观察程序培训PPT及相关资料>给我传一份好吗?我准备在企业各生产现场开展技能训练,不知如何展开.dfcpwxs@126.com
aqywxs(游客) 2010-5-19 17:08:27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aqywxs(游客)王老师:
您好!
麻烦您把<STOP杜邦安全训练观察程序培训PPT及相关资料>给我传一份好吗?我准备在企业各生产现场开展技能训练,不知如何展开.dfcpwx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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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ywxs(游客) 2010-5-19 11:30:03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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