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类
根据危害及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公司内全体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者,均有权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并下发《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单》。各被排查单位(部门)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第八条 隐患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应立即报送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内容包括:
㈠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㈡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㈢ 隐患的治理方案
⑴ 方法和措施
隐患治理所采取的方法及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⑵ 经费和物资
概算此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
⑶ 人员需求
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
⑷ 治理时限
根据事故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限。
⑸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在隐患未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会同本月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相关人员,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事故隐患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考核细则》予以经济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经 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各当班人员作为执行隐患排查最基础的环节,要求当班人员加强隐患排查巡检力度。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报送公司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会同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及国定长假前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与项目工程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
第十四条 奖罚
㈠ 对于发现、排除和报告事故隐患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㈡ 对于事故隐患不按期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单位(部门),按《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考核细则》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