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 职责
3.1 生产部
3.1.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审批和采购等工作;
3.1.2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2 财务部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价格的核准;
3.3 各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及发放。
4 工作程序
4.1 采购
4.1.3生产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及要求进行监督采购,并审核《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经营许可证》。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或达不到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品全部退货。
4.2 保管发放
4.2.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以旧换新,不定时间,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发放标准;
4.2.3 财务部核准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价格,并下发各单位,作为领用单位开具内部支票的依据;
4.2.4 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4.2.5 身兼几个工种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供给其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备用或借用,但不得重复发放;
4.2.6 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由用人单位参考同工种职工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时由原用人单位收回;
4.2.7 外来代培、实习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由委培单位自备,如需公司代发,按价付款供应;
4.2.8 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它半工半读学校生产实习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由学校按照相同工种供给劳动防护用品或借用;
4.2.9 经上级部门批准着各类标志服的各类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发放工作服。确因工作需要,另发工作服的,应报公司批准;
4.2.10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若需变更时,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
4.2.11 各单位需领取公用(备用)劳动防护用品,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签字,由生产部批准,方可领取。
4.3 使用
5 相关文件
5.1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
5.2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6 记录
6.1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