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加强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起重作业管理工作。
3.起重作业一般规定
3.1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3.2.1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3.2.2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2.3 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3.2.4 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3.3 起吊物要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倾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3.4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度 ,最大不得超过120度。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3.5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3.6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3.7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3.8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8.1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3.8.2 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
3.8.3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
3.8.4 在抬吊过程中应有经验丰富的起重工统一指挥,并有专业人员监护。
3.9 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3.10 起重作业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
3.10.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3.10.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确不吊;
3.10.3 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10.4 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带有活动件不吊;
3.10.5 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10.6 工作场地昏暗,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3.10.7 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险品无可靠安全措施不吊;
3.10.8 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垫好、包边(防止磨损钢丝绳)不吊;
3.10.9 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3.10.10 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3.11 当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3.12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4.起重机械及设施
4.1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有效。
4.2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4.3 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设接地装置。
4.4 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度。
4.5 未经机械管理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4.6 闲置时间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经历风暴、地震、重大事故的起重机械,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4.6.1 静负荷试验:
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10cm,悬空10分钟,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重量的11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700分之一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4.6.2 动负荷试验:
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4.6.3 起重机械的静、动负荷试验由资产管理、技术管理、安监等部门监督进行,试验结果交资产管理、技术管理部门备案。
4.7 起重机械的检查:
4.7.1 班前日常检查:由操作工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交接班时由操作工共同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
4.7.2 经常性检查:由资产管理部门机管员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相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内容:
A.起重机正常工作技术性能;
B.安全防护装置;
C.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露情况及工作性能。
D.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E.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F.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G.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H.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4.7.3 定期检查:由资产管理部组织,机械施工处机管员、操作工、技术人员、检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A.第4.7.2条经常性检查的内容。
B.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C.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D.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E.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5.起重工(索)具
5.1 现场使用的各种规格的钢丝绳分别由相应二级单位负责,谁使用谁管理。
5.2 物资采购部所使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性能试验证书。
5.3 经检验合格、正常使用的各种规格的钢丝绳由使用部门统一在绳头100mm范围内涂红色标记,并挂上铭牌。
5.4 新插制的钢丝绳直径超过9.3mm(包括9.3mm)应在绳上加钢套管、打钢印、注明日期、最大负荷、制作单位。
5.5 各施工部门所使用的起重索具、吊具要建立台帐,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5.6 起重工具检查及试验的周期和要求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要求执行。
6.起重机操作人员
6.1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6.2 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下述规程和有关知识。
6.2.1 所操作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6.2.2 熟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操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有关法令。
6.2.3 安全运行要求。
6.2.4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6.2.5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2.6 指挥信号。
6.2.7 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
6.3 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明或将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都必须听从。
6.4 大型起重机械操作工,两个同岗操作,禁止轮流值班,必须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7.起重指挥人员
7.1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当地劳动局按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指挥。
7.2 凡是指挥大型起重机具吊运物件,必须使用哨子和旗子指挥。对讲机只能做为辅助工具
不得直接用对讲机发布指挥信号(无法使用旗子、哨子和视线不足情况除外)。
7.3 在无法使用旗、哨和视线不足等情况下,用对讲机作为起重指挥联络信号时,必须保证对讲机有充足的电源,讲话、收听清晰明确,如因对讲机缺陷或故障,未能发出正确信号造成事故,追究对讲机持有人的责任。
7.4 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当发现传错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7.5 操作工和起重工应密切配合,如因互相推诿扯皮造成失误的,按规定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8.检查与考核
8.1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按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8.2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按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奖惩管理办法》和《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考核。
9.相关文件
9.1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9.2 《职业安全健康奖惩管理办法》
9.3 《反违章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