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资本论里面那句著名的话么? -- 资本主义的原始资本积累是血淋淋的剥削...
这是当年老毛时代我们无产阶级用来批判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怎么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而血汗工厂的故事却没完没了,三天两头地换着主角。这次登场的是玖龙纸业为首的“血汗工厂”。 在前女首富张茵被香港两所学生组织SACOM曝光“点血成金”之后,有记者立即赶往事发地——广州东莞麻涌镇新沙港工业区,也就是玖龙纸业工厂所在地之一。通过10多个小时的走访,在接触数10名玖龙纸业东莞工厂的工人之后,虽然不敢完全得出“血汗工厂”的结论,但了解的情况却与香港学生会组织的报告有许多相似的地 方。用玖龙工人的话说——“网上说的是真的!”(《每日经济新闻》4月18日)
像往常任何一个外资公司涉嫌开办“血汗工厂”的案例一样,这个消息被广为传播和品评。但是尽管经历了热闹非常的富士康事件、戴尔事件、苹果IPOD事件、LG事件,尽管在过去很多年中,血汗工厂引发的讨论和思考已经非常丰富和深刻,但是不久前的GE事件和现在玖龙纸业为首的“血汗工厂”仍然在发生,而且可以想象,在不久后的将来,仍然会有的同类事情被曝光……血汗工厂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经济生产形态,我们还没有看到它在短时间消失迹象。
如果血汗工厂这种经济形态是坏的,错的,那么为什么还会越来越多?
先看看都是谁首先揭露血汗工厂真相的吧。戴尔血汗工厂事实最先发现者,是香港7所高校的一个调查小组,在发现戴尔位于我国南方的三家代工厂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盘剥用工人员的以后,这7所高校发起联合抵制戴尔电脑的活动;苹果IPOD播放器的血汗工厂事件,最先见诸于一家苹果产品的专业网站;富士康事件爆发于一篇国内媒体的报道,而前不久的GE事件则来自美国机构的调查报告,现在的玖龙纸业是香港的SACOM率先揭出内幕。
为什么率先发现问题的,总是利益不相关,甚至难以进入当事企业核心厂区的外围机构?当血汗工厂里的工人们在生产线上连续站立12个小时的时候,那些“做坏事”的企业主为了利益视而不见,而那些担负着用工人员保护、企业守法运营监督的机构,为何也能视而不见呢?
以前曾听说杭州有一个“天才”的灯具厂老板为了节约工资,所有职工每3个月全部换一批,因为试用期工资很少连最低工资都不到,而且还不用交社会保险,从而他厂产的灯具非常便宜而市场竞争力很高。老板这么大胆,还不是劳动部门监管不力,甚至政府鼓励造成的。我们可以看一下,企业得了利润,政府得了税收,唯一受害的是职工。
现在我们一些中小加工企业,惯于生产低廉的产品和假冒产品。这些企业,常常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大量非法使用童工、女工。童工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基本处于一种隐蔽状态,躲避劳动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检查,缺乏基本的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劳保都没有,工伤也得不到保证。民工超负荷工作,薪水低廉,有些还甚至连基本的工资也无法正常足额拿到。这些工厂缺乏基本的文化活动设施,民工身体、心理健康问题极其严重,也容易引发各类暴力案件。从这一点来讲,媒体称其为“血汗工厂”并不为过。这些明显带有资本主义初期特征的加工企业,在当今这样一个法制、民主、公平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下,依然以违背人道和法治精神的经营方式,大肆盘剥工人,榨取暴利,与时代的特征显然格格不入,也与我们正在建设的和谐社会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驰。
我们可以相信,随着内地各级组织对于玖龙纸业用工状况的关注,随着内地媒体抽丝剥茧般逐层调查的展开,玖龙纸业是否血汗工厂,自然会有一个公论。但内地的相关部门更该反思,为何玖龙纸业在用工上存在着如此多的问题,却依然能如鱼得水般自由自在,而从来没有任何部门去监管?为何玖龙的问题非要到香港的SACOM揭出,才会引起我们的关注?我们更要追问的是,内地类似于SACOM的组织在哪里?
控制“点血成金”的“血汗工厂”有监督企业用工的组织,诸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用工监察大队,诸如当地的工会组织,但现在看“点血成金”的“血汗工厂”当前之所以这么多,这些部门失职肯定肯定是其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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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频仍、工人没接受过正规安全生产培训。“辅助工”对被调配岗位的安全隐患培训不够。
辅助工、小时工法定假日工作完全没加班费,并被扣押工资。
辅助工去年一年工作超过360日。
2、原料部工人需直接接触废物原料及化学产品。没有劳保产品,需要则自己购买。
辅助工没有定期身体检查,部分工人无入职体检及培训。
3、辅助工2008年后才和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都被收回,合同期都只有一年。
4、工人没有工资单。工人不清楚自己的工资构成。工人经常被罚款,“轻微违纪”每次罚款300元。
5、乙肝歧视──工厂不招用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大年初一出现工伤死亡事故:今年二月七日(大年初一),凌晨三时生产部仍然要加班,工人将一卷卷成品的大纸,从二楼吊到一楼。在运吊的过程中,机器的钢管疑负荷过重突然断开,成品纸及卷纸筒的铁皮从二楼高处掉下,压死一名男工。
今年三月中旬,又一名26 岁贵州籍热电部男工,工作时被掉下的货砸到,右手骨折,已住院十多天。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