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断看到一些消息说:通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大幅度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有的降低幅度达到60%多,并且要求各级每月甚至每周上报一次。我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事故降低1%都不是件容易的事,一搞运动仅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重大危险源排查事故就60%多,那以前一些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为什么没这么大效果呢?每周上报一次事故隐患有必要吗?
对于以上问题我前一阶段通过和一些网友交流了解到,很多单位虽然每周都上报事故隐患,但对什么是事故隐患,什么是重大危险源什么是危险源,什么是第一类危险源,什么是第二类危险源,什么是危险源特性尚不清楚。只是盲目地进行事故隐患排查、识别危险源和确定危险源特性。经常出现将事故充当危险源,并根本不予确定危险源特性。同时,对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危险源、危险源特性、事件、事故、和风险等几个重要术语概念之间的关系难以区分,经常出现这些概念混淆不清的现象,以致于上报的事故隐患只是为了上报而上报,为了排查和整改数量而上报。根本不清楚本单位有多少事故隐患,有多少重大危险源,有多少危险源,没整改的有多少,需要自己整改的有多少,需要报上级协助整改的有多少。真不知道这种排查是如何使事故降低幅度达到60%多的。
在GB/T28001:2001标准中,并不存在“重大危险源”这个术语。“重大危险源”是GB18218—2000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概念,它的定义是“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这个“重大危险源”的术语所表述的内涵,只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述“危险源”中的一部分,是从“风险的严重性”角度确定的危险源,是“根源”性的“危险源”,或称之为“第一类危险源”。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只是危险源辨识中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现在时。
一起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没有第一类危险源就谈不上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就无所谓事故。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第二类危险源破坏对第一类危险源的控制,也不会发生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
在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两类危险源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第一类危险源在事故发生时释放出的能量是导致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坏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难易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两类危险源共同决定危险源的危险性。
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因为没有危险的隐患也就谈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实际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因此开展危险源辨识比事故隐患排查能更好的保证安全。危险源辨识范围不仅覆盖组织设计、生产、销售的全过程,还根据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状态(正常、异常和紧急)和物理、化学、生物、心理、生理等多方面信息来加以识别考查。同时考虑到作业场所中的所有人员、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的设施。
为确保危险源辨识的充分性,国际上通常做法也并非要求各级每月甚至每周上报一次,把安全管理人员为此搞得疲惫不堪。只是要求每年至少辨识一次,特殊情况应及时识别或更新危险源。比如,企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使用新设备、生产新产品(“四新”)时,应及时对涉及“四新”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对施工企业,在新项目部成立时,应及时对该项目部各施工阶段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总之,开展危险源辨识比事故隐患排查更能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因为危险源辨识让我们的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都能明白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所要控制的对象,起到全面预先防范的作用,这也为安全生产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我们的安全管理必须逐步从随意化向规范化转变,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促使安全生产工作由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浮躁沉入到重视细节、完善细节,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并使之贯彻执行的务实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