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闻矿难。29号19时15分,发生在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马庄煤矿的透水事故,截止30号下午,事故已确认1人遇难,7人安全升井,仍有20人被困井下,但生还可能性较小。 此后不久位于陕西省东北部的澄城县尧头斜井煤矿十月二十九日晚八时左右又发生了一起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有23人遇难,6人仍被困井下。事发矿井始建于1970年3月,属地方国有煤矿,年生产能力为33万吨。该矿“六证”齐全。
以往的矿难大多发生在证件手续不全、属非法开采的煤矿,而这次发生矿难的则是一个六证齐全的煤矿。遗憾的是,严重的事故还是连续发生了。如此重大的事故,连续发生值得我们反思。
这些年来,面对各种频繁出现的矿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能讲这些政策和举措没有发挥作用,但显然,离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个中原因客观地看,既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带来的安全问题,也有技术水平引发的安全事故,但更重要的原因,我认为与安全生产的监管思路有关。
表面看起来,我们的安全监管遵循的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方式,但实质奉行的是政府中心主义思路,政府垄断了安全生产的监管,企业、社会和群众则沦为政府的小伙伴,扮演着公共事务或灾害处理中的可有可无的小角色。
以“政府中心主义”的思路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它的危害是,一旦政府官员被利益关联方摆平,企业安全就会处于失控状态。原因很简单,政府垄断了企业安全的处理,在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情况下,政府出台的任何防范和应对危机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为官员以权谋私的寻租工具,成为行政官员与不法企业主分享企业利润的工具;另一方面,既然政府官员拥有主宰公共安全的权力,也就意味着他要担负绝对的责任,因此,当这种责任对他不利时,他就可能卸责,从而形成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权责不明。而政府内部的权责不明往往会导致在重大事故发生时,政府启动调查的行动比较缓慢。
所以,为应对行政效率低下以及官员被赎买导致监督陷入瘫痪的被动局面出现,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治理,应实行新的监督检查制度,改变目前政府对监督检查的垄断,引入社会多元监督的新治理模式,赋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监督权。只要公民有证据表明企业管理或者政府监管存在缺陷、可能导致事故,并且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检查要求,国家机关就必须受理并启动检查程序。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人大常委会、行政监察机关和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等。在此基础上,辅之企业履行公共义务的刚性要求,包括从企业利润中提取资金设立公共安全基金,同时制定严格的法律,发挥法律在危机事件的预防与应对方面的作用。如此多管齐下,应该比政府独力支撑生产安全更加有效。
当然,要跳出政府中心主义的监管思路治理矿难,目前还有一定难度。但考虑到安全监管的严峻局面,政府应该努力尝试赋权于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请调查。这并不是要政府卸责,而是将目前事实上的一个监管主体变成多个主体。唯有这样,才能改变我们对安全问题的被动监管、穷于应对的非良性发展局面。否则,恐怕很难逃脱“事故、措施、腐败和事故再发”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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